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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分包 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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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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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分包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内从事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依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确定。在合同段中,具有独立施工条件和结构功能的工程为单位工程;在单位工程中,按路段长度、结构部位及施工特点等划分的工程为分部工程;在分部工程中,根据施工工序、工艺或者材料等划分的工程为分项工程。

第四条 鼓励公路工程依法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承包人也可依法进行劳务合作,但禁止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自治区境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对盟市、旗县(市、区)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制定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自治区本级重点公路项目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除自治区本级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以外的地方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公路、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旗县级交通运输局履行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管理的主体责任并负责其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施工分包涉及的行政处罚、执法等工作,由监督管理施工分包活动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执法部门实施。施工分包的质量监督工作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第六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制定本项目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工程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农民工工资管理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项目施工分包台账,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

监理人负责对所监理施工合同段的分包监理,发现承包人违法分包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报送主管部门。

第七条 除承包人设定的现场管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当分别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现场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分包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不减少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工地试验室应由承包人设立并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第三章  分包条件

第八条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中负面清单以外的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分包给满足相应条件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完成。其中,单位工程设有资质要求的,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条件;其他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由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发包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

第九条 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经依法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三)具有(自有或者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

(四)单位工程设有资质要求的,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条件。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条 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和转包,但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合作企业。

第十一条 发包人按照自治区分包合同示范格式文本,细化制定项目专用文本。承包人和分包人可参照发包人制定的示范格式文本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农民工工资管理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承包人应在分包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内容报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正式生效。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认真审查分包合同内容,分包人投入的主要人员资格、设备不得低于承包人相应工程内容的投标承诺。分包合同履行期间分包人主要管理人员变更的,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由承包人报发包人批准。

第十三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规定,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承包人不得要求分包人存储或者缴纳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四条 施工分包应按照相关规定推行分包人农牧民工工资委托承包人代发制度,分包人应当按月考核农牧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牧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承包人。承包人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牧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承包人应对分包人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等责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承包人与分包人在合同中约定保证金的,保证金的种类、比例不得超出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 分包人应当自行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经承包人审查同意后报监理人书面同意。需专家论证、审查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由承包人组织。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自行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及质量安全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行为管理

第十七条 承包人、分包人应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等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监理人应检查落实。分包工程的开工申请、质量检验评定等程序由分包人发起,经承包人审查同意后报监理人。监理人对分包工程下发监理指令的,应向承包人下发并抄送分包人,由承包人对监理指令进行回复。

第十八条 承包人应对工程档案进行统一管理,按照发包人档案管理要求与工程建设同步收集、同步整理、同步归档。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原始文件,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包人应当建立承包人和分包人信用管理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地对承包人和分包人进行信用评价。分包人纳入自治区年度信用评价范围,分包人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对分包人、承包人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第二十条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承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发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办理。

第二十一条 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出具。业绩证明中应包括分包人及其承担的工程内容、工程量、质量、安全等情况。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施工分包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与分包人要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对所承包工程、分包工程应单独记账,并按规定进行核算。严格执行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不准侵占、挪用等有关管理规定。工程计量中应将分包工程进行单独计列。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公路工程建设中的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处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路管理服务设施中房屋建筑工程、加油站等特种工程的施工分包,执行相关行业施工分包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后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