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强化长距离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源头管控,规范我区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工作的意见》《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两客一危”车辆安全赋码和分类分级监管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区800公里(含)以上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二章 评估部门与要求
第三条 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工作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及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属地盟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有对开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的,由线路起讫地所属的盟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协商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四条 属地盟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组织专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等方式开展评估,鼓励使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评估。评估费用由实施评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组织专家开展的,专家组成员应熟悉道路旅客运输业务,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为确保评估质量与行业适配度,原则上应从《全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取。
第五条 评估工作应结合资料审查、现场核查、系统核查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估并打分,确定风险评估结果。
第三章 评估内容与标准
第六条 评估工作应坚持从严从紧、量化标准、综合评估的原则,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安全风险评估,依法推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有序退出市场。安全风险评估指标分为线路、车辆、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运营现状5类,按百分制进行风险评估,其中线路10分,车辆20分,从业人员30分,管理制度20分,运营现状20分。
第七条 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分为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三个等级。评估结果累计扣分分值在20分以下的,且线路、车辆、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运营现状等全部风险分类扣分分值占该类总分值20%以下的,评为低风险;评估结果累计扣分分值介于20分(含)至40分之间的,或者线路、车辆、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运营现状等风险分类中,有一类扣分分值占该类总分值20%(含)至40%之间的,评为中风险;评估结果累计扣分分值40分及以上的,或者线路、车辆、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运营现状等风险分类中,有一类扣分分值占该类总分值40%及以上的,评为高风险。
第四章 评估结果应用与管理
第八条 拟申请经营或延续经营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的,向企业所在地盟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评估申请,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表》提供开展线路安全风险评估的相关资料。评估结果为低风险的,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评估结果为中、高风险的,整改验收合格后再次评估,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的,依法不予许可。
第九条 对于已经进入市场、经营期限尚未届满的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评估结果为低风险的,继续运营;评估结果为中风险的,属地盟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线路经营者限期整改,化解风险隐患,并加强跟踪监督;评估结果为高风险的,属地盟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责令线路经营者暂停经营、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评估,结果为低风险或中风险的,按上述情形处理;整改完成后再次评估结果仍为高风险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由原许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吊销相应许可。连续3年评估为中风险的线路,由属地盟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责令限期整改并开展约谈;经整改后,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依法责令其暂停经营直至隐患消除。
第十条 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的线路、车辆等客运安全风险评估事项发生变化的、经营期间发生人员死亡或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应重新开展安全风险评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交运输发〔2024〕3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