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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大件运输许可服务与管理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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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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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解决项目审批卡点专项行动和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规定,提升大件运输许可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公路设施及运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件运输许可服务与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便民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大件运输许可服务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大件运输许可,是指对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经行政机关依法许可的行为。

 

第四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主管全区大件运输许可服务与管理工作,各盟(市)和旗县(区)交通运输局或集中行政许可权地区的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许可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件运输许可服务与管理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所属机构(包括内设业务机构、综合执法机构、行政管理支撑保障机构)开展现场核查、联合评审评估等工作。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提出通行意见。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做好大件运输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大件运输许可工作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和在自治区范围内跨盟(市)运输的,由自治区许可机关受理审批,途经的各许可机关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按照路权管辖提出通行意见;

 

(二)在盟(市)范围内跨旗县(区)运输的,由盟(市)许可机关受理审批,途经的各许可机关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按照路权管辖提出通行意见;

 

(三)在旗县(区)范围内运输的,由旗县(区)许可机关受理审批,途经的各许可机关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按照路权管辖提出通行意见。

 

第五条 各级许可机关均应设置受理审查岗、现场核查岗和审批岗。受理审查岗负责大件运输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协调等工作。现场核查岗负责大件运输车辆的现场核查工作。审批岗负责大件运输许可申请的决定工作。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六条 大件运输许可申请受理应采用“线上线下融合、统一网上审批”的形式,各级许可机关应在本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服务窗口,对于线上申请的,实现大件运输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征求意见等环节全流程网办;对于线下申请的,由窗口工作人员指导或帮助申请人网上办理。

 

第七条 申请人初次申请大件运输许可的,可通过全国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系统、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网、内蒙古自治区大件运输并联许可系统注册账号并完成验真,通过后提交申请。

 

第八条 大件运输按照车货总体外廓尺寸和质量,分为Ⅰ类、Ⅱ类和Ⅲ类:

 

(一)Ⅰ类大件运输为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总长度未超过20米且车货总质量未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标准的;

 

(二)Ⅱ类大件运输为超过Ⅰ类大件运输标准且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总长度未超过28米且总质量未超过100000千克的;

 

(三)Ⅲ类大件运输为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的。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许可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大件运输许可无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同一大件运输车辆的申请在一天内无正当理由撤销3次的,当日内不得再次提交。

 

第十二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受理完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三条 许可机关受理大件运输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大件运输车辆通行路段提出是否满足通行条件意见。属于Ⅲ类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许可机关应当对车货总体外廓尺寸、总质量、轴荷等数据和护送方案进行核查,并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许可机关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查:

 

(一)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后,应及时将申请材料通过系统分发至途径的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许可机关;

 

(二)大件运输车辆途经的公路桥梁、收费站车道等需要采取加固、改造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相关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三)许可机关应结合途径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许可机关和公安交管部门提出的通行意见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五条 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审查情况,重点对公路桥梁、隧道、收费站匝道、互通立交等通过性提出通行意见。在收到转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按照Ⅰ、Ⅱ、Ⅲ类大件运输分别于1、2、3个工作日内向许可机关反馈通行意见。

 

第十六条 对属于Ⅲ类的大件运输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进行车辆核查的,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在自治区范围内起运的Ⅲ类大件运输车辆,由盟(市)许可机关组织核查;

 

(二)对于申请的车货总质量或总体外廓尺寸接近跨类临界值的,应重点抽查;

 

(三)许可机关应当指派不少于2名核查人员,重点核查大件运输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总质量、单轴轴荷、平均轴载等数据和护送方案相关内容;

 

(四)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大件运输车辆,申请人在货物装车完毕后,应当及时通知许可机关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工作需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许可机关应当先行受理并协调沿线审批机关审批,在发证前完成核查工作,并上传《大件运输许可现场核查单》、车货信息(正视、侧视、后视照片)和护送车辆(与运输车辆并排正视照片);

 

(六)大件运输车辆因特殊原因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广场或者连接线范围内起运的,该大件运输许可车辆核查工作可由该高速公路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

 

第十七条 许可机关应当在下列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属于Ⅰ类大件运输,在自治区内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二)属于Ⅱ类大件运输,在自治区内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三)属于Ⅲ类大件运输,在自治区内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采取验算、加固、改造措施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四章  变更申请

 

第十八条 大件运输许可通过后,在规定的通行时间内未完成运输的,在运输车辆、通行路线、装载方式、装载物品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延期。每个许可只允许提交一次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从通行结束时间开始计算,不得超过10个自然日。

 

第十九 条因车辆调配或故障等原因,申请人需变更大件运输车辆的,可向原许可机关提出车辆变更申请。

 

与原申请一致的,属于单次通行许可且大件运输车辆未起运的,应作出准予变更决定。

 

第五章  通行管理

 

第二十条 大件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并主动接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查验。

 

第二十一条 许可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要求大件运输车辆在途中接受检查的,大件运输车辆应当在规定时段进入指定的途经公路超限检测站、收费站等具备检测条件的场所接受检查,检查结果向许可机关及时反馈。

 

第二十二条 属于Ⅲ类大件运输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护送方案自行组织护送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护送,所需费用由申请人与护送机构自行协商。

 

鼓励大件运输企业按照《公路大件运输技术护送要求》自行组织护送。

 

第二十三条 各级许可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大件运输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及线上进行公示。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四条 各级许可机关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大件运输许可的受理审批、协调沟通、业务咨询、技术保障、服务监督等工作。各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大件运输许可的通行意见征求工作,为提升办理效率,必要时可与许可机关合署办公。

 

第二十五条 各级许可机关应当主动对接本行政区域内大件生产和运输企业,开展业务培训,了解运输需求,建立大件运输基础信息数据库,优化大件运输许可平台,方便申请人运用大件运输许可平台自行提交申请,为申请人自行申请大件运输提供便利条件与业务咨询指导。

 

第二十六条 各级许可机关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汇集本区域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农村牧区公路等基础数据,以及公路技术状况、重要桥隧指标、收费站点和施工阻断等信息,定期对公路、桥梁、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推进自治区大件运输“主通道”建设,加强大件运输通道自动检测能力,实现对大件运输车辆车货总体外廓尺寸、总质量、轴荷等数据自动检测,对大件运输需求量大的地区,可统筹考虑建设成本、运输需求等因素,适当提高通行路段的技术条件。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大件运输车辆通行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收费站超宽车道,提升收费站自动检测能力。鼓励具备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建立大件运输服务点,满足驾驶员与管理人员住宿、办公、就餐等基本条件。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许可机关在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及时将许可信息推送至相关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充分利用自治区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联网收费系统、高速公路视频监控系统、车辆北斗定位系统等技术手段加强大件运输车辆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通过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比对大件运输车辆是否按照许可内容进行运输,着重比对《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真实性,以及是否按照许可路线行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总质量、轴荷等数据是否与许可内容一致,申请人是否按护送方案进行护送等。依法严厉查处 “大车小证”、虚假申报、未按许可路线行驶、未落实许可护送要求等违法违规行为,全力推动监管模式从“人防为主”向“技防优先、人机协同”转变,持续提升监管精准度与执法效率。

 

第二十九条 收费高速公路入口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检测设备,对大件运输车辆进行检测,并核对《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其他收费公路实行计重收费的,利用检测设备发现违法大件运输车辆时,应拒绝其通行。

 

各收费站发现违法大件运输车辆的,应当及时报告所辖路段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大件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展开调查,属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大件运输许可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信用惩戒。

 

第三十一条 各级许可机关应当加强大件运输许可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明察暗访,及时掌握本区域大件运输许可服务与管理工作情况。发现在大件运输许可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内蒙古自治区大件运输许可服务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内交发〔2018〕9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