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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国投集团党委前置研究重大事项清单》的通知

  • 来源:鄂国投党发〔2023〕173号
  • 发布时间:2023-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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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国投集团党委前置研究重大事项清单》的通知


集团各出资企业党组织:

现将《市国投集团党委前置研究重大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

                            2023年8月30日

市国投集团党委前置研究重大事项清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委工作,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有企业党组织前置研究事项清单>的通知》(内国资党发〔2020〕20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清单。

第二条 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三条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委活力和凝聚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按照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开展工作。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委发挥领导作用与经营层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第二章  党委职责

第四条 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集团的贯彻和执行,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政府和鄂尔多斯市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

第五条 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负责集团党风廉政建设,支持派驻纪检机构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第六条 加强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党委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好党员的培养教育、组织发展及奖惩等工作。

第七条 围绕集团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参与集团重大问题决策,研究讨论集团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可提请党委会审定。

第八条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做好人才工作,实施人才兴企战略。

第九条 研究党组织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基层党组织的换届和调整;研究巡视巡察、审计、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第十条 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及职工代表大会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一条 党委要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十二条 党委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征求出资企业党组织及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党委应当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

第十三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委成员集体讨论和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党委其他成员应当对党委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党委班子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委会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五条 党委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六条 党委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委会议形式。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或紧急事项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七条 需党委研究讨论的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包括:

(一)贯彻党中央、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自治区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1.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国企国资改革发展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2.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围绕坚持新发展理念,研究提出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强化创新驱动、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路径方向。

3.贯彻落实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布局总体要求,研究提出推动公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提质增效稳增长的思路举措,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

(二)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

4.企业生产经营方针、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重大投融资规划。

5.落实国企改革深化行动方案、政策体系要求的重要举措或实施方案。

6.公司治理机制改革方案、提质增效工作方案等重要改革方案。

7.公司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经理层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内部管理体系工作报告。

(三)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使用中的问题

8.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9.公司所属二级控股以上出资企业年度经营业绩指标及目标值的确定。

10.公司及所属二级控股以上出资企业主业确定及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确定及变更,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确定及变更,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外的投资项目。

11.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公司重大改革重组。

12.公司及所属二级控股以上出资企业股权变更事项。

13.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14.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15.公司产权(资产)对外转让事项;内部重组整合进行的产权(资产)划转事项。

16.公司对外重大担保事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预算外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17.研究公司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对外委托承包等项目的招投标方案事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安排。

18.公司对外捐赠、财务资助、放弃重大权益事项。

19.研究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律所等外部机构的聘用、解聘和续聘。

(四)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20.公司章程制订和修订。

21.公司重大管理制度,包括“三重一大”决策、投资、担保、资产交易、绩效考核、人事、财务管理、授权管理以及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的制订和修订。

22.公司内部机构改革方案,内部管理机构设立和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调整,内部定岗、定编、定员、定责。

23.公司所属的全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中按照该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方商定由公司派出董事、监事、领导班子成员和财务负责人的推荐或委派;出资企业中层干部的任职备案。

24.研究公司对所管理人员的奖惩,对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选、提名等事项。

25.研究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和后备人员的选拔任用建议或推荐意见。

26.研究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含领导班子成员)的兼职事项。

27.公司向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申请授权放权事项,公司董

事会对集团公司总经理授权事项,公司对所属二级企业董事会授权事项。

(五)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8.公司所属二级控股以上出资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生产经营激励方案,所属二级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兑现方案。

29.公司所属二级控股以上出资企业、及公司内设部室负责人年度薪酬兑现方案。

30.公司党的建设、纪检监察工作、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等方面的事项。

31.公司及所属二级控股以上出资企业重大资产损失、大额不良资产核销事项。

32.公司重大公共安全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舆情等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应急方案、调查结果、责任追究。

(五)其他应当由党组织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33.其他需要党委会研究的事项。

第十八条 议事程序

(一)党委会议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二)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和班子成员的建议事先沟通、酝酿并提出意见,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草拟议题,一般不讨论临时动议。党委办公室负责将开会的时间、地点、议题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并做好会场准备工作。党委书记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

(三)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若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且需要召开会议时,可临时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和副书记均不能主持会议时,一般不召开会议。会议先由班子成员或相关部室汇报议题内容,然后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党委班子成员逐个发表意见,明确提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列席人员也可发表意见,实行一把手末位表态。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

(四)党委会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委会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决策执行

(一)落实责任分工。党委会议集体决策决定的事项,应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落实,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委书记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其他班子成员积极配合。如需提交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监事会的,按法定程序进行。

(二)严格执行决策。领导班子成员对会议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未作出新决策前,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公开发表同会议决策相反的意见,不得在执行上违背集体决策。如有保密要求的,参会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传播会议内容。

(三)决策事项交办执行后,由相关部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汇报。

(四)在决策执行过程中,集体决策因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作出变更或调整的,应当按照程序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有关负责人临时处置的,要在事后及时提请党委会研究确定。

(五)定期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对决策、成本效益、负面因素等进行综合评估。经评估,确需对原决策作出调整的,应当及时调整。决策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决策失误,已明显脱离实际甚至影响决策目标实现时,负责执行决策的班子成员应当将情况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重新进行决策。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党委班子成员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则履行职责。 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违反程序决策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等,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党委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同时《中共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党委工作规则》(鄂国投党发〔2019〕30号)废止。

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           2023年8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