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部室、各出资企业:
《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经集团党委会、董事会研究通过,现印发实施,请各企业严格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8日
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资本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提高投资效益,激发投资活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各出资企业新建投资项目的资本金申请、审批、拨付、监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按照《鄂尔多斯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履行投资备案或核准程序的固定资产类项目、股权投资类项目、产权收购类项目、金融类项目。
第三条 集团公司各级全资、参、控股出资企业的企业增资事宜,执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有关规定。出资企业申请增资应以扩大生产、投资项目等为目的;严格控制以偿还债务、发放薪酬、解决历史问题等为目的的增资。
第四条 加强存量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提高已投入资本金效率效益。对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企业,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决策审批、经营业绩考核,确保已投入的资本金科学使用、投资效益提升;对集团公司持股比例不超过50%和不具有实际控制力的参股企业,严格执行《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加强派出人员管理、投资管理、决策管理、运行监测、风险管理、财务管控、产权和资产管理,除战略性持有或培育期的参股股权外,应退出5年以上未分红、长期亏损、非持续经营的低效无效参股股权,退出与集团公司职责定位严重不符且不具备竞争优势、风险较大、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的参股投资。
第五条 集团公司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和上级政府有关工作部署,按照聚焦主业、效益突出、转型升级和集中力量办大事、难事、急事的原则,统筹安排资本金注入,原则上依次投向自治区、全市重点项目、集团公司作为股东的重大经营性项目。
第六条 集团公司二级出资企业注入资本金的事项,原则上由集团公司一级出资企业承担股东职责,根据本企业工作安排,坚持科学、规范、效率、公开、适度平衡的原则,自筹安排资本金。
第二章 资本金申请程序
第七条 申请注入资本金的投资项目,应当列入集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调整方案,未纳入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项目资本金。
第八条 出资企业申请资本金,应当制订项目投融资方案,明确申请资本金的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申请资本金金额、使用计划、项目融资计划、项目建设计划等主要内容,并填报申请表(附件1)。
第九条 出资企业申请资本金,应当于新设企业启动运行、项目开工建设、使用资金等提前3个月,向集团公司报送申请资本金的请示文件(附项目投融资方案)。项目投融资方案经集团公司规划部、财务部、审计部、企管部等相关部室出具意见后,由财务部形成资本金申请议案提交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董事会审议批准。
由集团公司代表市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由规划部制定项目投融资方案,征求相关部室意见后,形成资本金申请议案提交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申请注入资本金的投资项目,应当由集团公司规划部先行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暂未编制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请用于新设公司启动运行、新建项目前期费用的资本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一条 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资本金拨付议案,由财务部负责,根据项目投融资方案项目进展分期落实资本金注入工作。
第三章 资本金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资本金拨付到位后,出资企业应在三个月内实施项目投融资方案,多渠道筹集项目资金,积极推进项目前期、建设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应当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负总责。严格落实招标投标采购、合同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项目招投标工作。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等严格控制投资成本,规范投资程序,杜绝人为因素引起的超概行为,概算调整批复前,对超概资本金不予追加安排。因特殊原因必须调整投资概算的,按照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五条 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竣工验收、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等手续,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六条 注入资本金的项目按照集团公司《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及下达的年度项目后评价计划,开展资本金绩效评价或后评价。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结余的资本金,原则上应当遵循资金统筹集中管理的原则和集团公司相关要求,由出资企业缴回集团公司。
第四章 资本金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批准注入并拨付到位的资本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资金,严格按照项目投融资方案使用,严禁改变资本金的用途。
第十九条 加强资本金全过程绩效管理,集团公司各部室依据职能强化对注入资本金项目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投资执行进度“双监控”,将绩效监控结果与完善投资政策、资本金预算安排、年度绩效考核有机衔接。
第二十条 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出资企业应当每月向集团公司规划部及时准确报送投资项目的管理运行、前期工作、建设进度、资本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审计部、财务部、规划部、企管部每年度6月和12月,对资本金注入项目进行一次考核评估,形成书面报告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企管部要将出资企业资本金使用情况纳入对出资企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第二十三条 出资企业应当加强资本金注入项目的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
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6日印发
附件1: 市国投集团投资项目资本金申请表 | ||||||||||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填报人及联系方式: | ||||||||||
序 | 项目名称 | 投资(亿元) | 项目概况 (建设规模、内容) | 资本金管理指标 | ||||||
总投资 | 其中资本金 | 其中贷款 | 资本金用途 | 申请注入资本金 | 绩效目标 | 融资计划 | 项目建设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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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投资及项目概况相关项应当按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