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执行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出资企业、各部室:
2019年,市国资委印发实施《鄂尔多斯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出资企业投资事项进行核准和备案管理。2021年3月30日,市国资委印发《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审批事项的通知》,将有关投资事项管理权限下放到集团公司。为高质高效承接下放权限,对集团公司及各出资企业投资项目执行以下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集团本部、全资企业、国投集团为第一大股东的各级参股企业,统称为“出资企业”。
第二条 投资项目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投资)、股权投资(组建合资公司)、产权收购、合资合作等。
第三条 市国资委确定的国投集团主业为:交通、能源、高新技术产业。
第四条 投资项目属于国投集团主业经营范围的,由国投集团实行备案管理;不属于国投集团主业经营范围的,由国投集团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五条 各出资企业每年2月31日前,向集团公司报送本企业年度投资项目,每年7月31日前报送增补投资项目;集团每年3月31日前向市国资委报送国投集团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国投集团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建设。
第六条 投资项目备案/核准管理程序为:
(一)出资企业向集团公司提交本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项目的决议文件、投资项目备案请示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法律意见书,有关本投资项目的政府部门文件;股权类投资的还应提供合资协议、合作方尽职调查报告、审计报告等;产权收购的还应提供被收购股权企业的清产核资报告、财务尽职调查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
(二)集团公司对投资项目开展必要的调研、论证工作,履行党委会研究、董事会决策、监事会出具意见等程序,形成决策文件。
(三)集团公司向出资企业出具投资项目备案批复文件/集团公司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资项目核准请示文件。
第七条 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出资企业每季度以书面方式向集团公司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八条 投资项目投资概算超过批复文件概算10%时,出资企业要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相关情况,由集团公司进行审查。
第九条 投资项目实施中或完工后,集团公司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
第十条 集团公司及各出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工作严格遵守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执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在决策过程未正当履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它不良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集团公司规划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
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4月13日
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4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