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全面预算管理制度(试行)》
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各部室、各出资企业:
为规范、加强内控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持续提升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集团公司制定了《全面预算管理制度(试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试行)》、《资金管理制度(试行)》及《担保管理制度(修订)》四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面预
算管理制度(试行)
2.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固定
资产管理制度(试行)
3.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金
管理制度(试行)
4.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担保
管理制度(修订)
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9日
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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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有效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战略目标,科学合理分配和利用资源,持续提升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资委《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5号一一全面预算》《管理会计基本指引》及相关应用指引、《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和《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以及全资子公司和实质性控制的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分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全面预算,是围绕经营目标而编制的由各项预算构成的预算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业务预算,包括销售预算、生产预算、采购预算、费用预算、人力资源预算等;
(二)专项决策预算,包括资本性支出预算、融资预算、关键绩效指标预算和其他相关专项预算;
(三)财务预算,包括损益性预算、资产负债预算、现金流量预算。
第四条 业务预算是指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各种预算,包括销售预算、生产预算、直接材料的采购和消耗预算、直接人工预算、制造费用预算、产品成本预算、管理费用预算和销售成本预算等。
第五条 专项决策预算是指公司重大的或不经常发生的,需要根据特定决策编制的预算,主要反映公司投融资情况等。
资本性支出预算是与项目投资决策密切相关的专门决策预算,具体反映投资的时间、规模、收益以及资金的筹措方式等。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权益性资本投资预算和债券投资预算。
融资预算是指预算期内借入借款、发行债券以及对原有借款、债券还本付息的预算。公司发行股票、配股和增发等,应根据有关计划资料单独编制预算。
关键绩效指标预算从业务预算、资本性预算、融资预算、财务预算等关键预算数据中提取,用以衡量绩效完成情况。
其他相关专项预算指投融资预算、关键绩效指标预算以外的需要专门决策的补充预算,包括国资委、财政部下达的专项预算等,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专项预算。
第六条 财务预算是指与企业资金收支、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有关的预算。包括损益性预算、资产负债预算、现金流量预算。其中:
损益性预算是反映公司预算期内利润目标及其构成要素情况的预算。
资产负债预算是反映公司预算期未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总量及变动情况的预算。
现金流量预算是反映公司预算期内现金的流入和流出情况,包括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情况的预算。
第七条 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战略引领,优化配置,高质量发展;
(二)价值导向,产业协同,高回报增值;
(三)量入为出,业财联动,可持续发展;
(四)分级管控,严格考核,科学化管理。
第八条 预算管理要求
(一)预算目标的制订要与集团公司战略目标保持高度一致,兼顾长短期目标的平稳衔接,兼顾各产业的协同发展,财务预算以业务预算和投资预算为基础、以现金流量预算为核心进行编制,做到科学合理、效益优先、积极稳健,实现价值最大化。
(二)预算编制应当注重防范风险,加强对外投资、收购兼并、固定资产投资,以及股票、委托理财、期货(权)及衍生品等投资业务的风险评估和预算控制;加强非主业投资和无效投资的清理;严格控制担保、抵押和金融负债等规模。
(三)预算管控要覆盖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各个方面,构建层层对下控制,逐级向上负责的预算管理体系,实行事前计划、事中分析和控制、事后评价的全方位、全过程管理。
(四)为激发各单位主动追求更高业绩的内生动力,各单位年度预算目标值的先进程度与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增长水平、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正向挂钩。
(五)预算管理责任制的制订和全面预算指标的分解要做到权责对等,预算指标的完成情况与企业绩效和工资总额挂钩,有奖有罚、奖罚并重。
第九条 集团公司统一组织预算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管理责任制,建立由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构成的分级预算管理责任体系。
第十条 集团公司董事会是集团公司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集团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计划、投融资计划、年度经营目标、对外担保、对外捐赠等;
(二)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年度预算调整和预算外资金支付事项。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是预算管理专门议事机构,预算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总经理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任副主任,由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及经营目标;
(二)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及年度预算调整方案;
(三)审议集团公司年度预算下达分解方案;
(四)审议不影响集团公司年度预算目标的其他预算调整事项;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预算管理职权。
第十二条 属于集团公司“三重一大”的预算管理事项,如年度预算目标、年度预算分解方案等,需经集团公司党委会审议同意。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是全面预算的主责部门,由财务管理部牵头,各部门及子公司协助配合,按照年度经营计划和预算目标,负责组织全面预算方案的编制、审核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集团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制度;
(二)组织、协调和落实集团公司预算管理工作;
(三)预审各子公司、部门的预算初稿,进行综合平衡,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汇总编制公司全面预算草案,提交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查;
(五)接受各子公司、部门的预算调整申请,根据预算管理制度进行审查,集中制定年度预算调整方案,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
(六)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 全面预算执行机构:
集团全面预算执行机构是各级预算执行主体,即各部门、各子公司。
企业管理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编制集团公司人工成本预算和职工教育培训支出、离退休职工支出专项预算,并审核各子分公司相关专项预算;
(二)负责对各子分公司人工成本预算和专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管理、控制和监督;
(三)负责编制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支出专项预算。
规划发展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编制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牵头汇总平衡各部门资本性支出计划,包括固定资产(基建、技改、前期费、信息化)投资支出和股权投资支出等,审核各子分公司年度投资预算;
(二)负责编制集团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负责组织开展市场调研分析,汇总、审核各子分公司业务量计划、销售价格预算,拟订本产业的业务量计划和销售价格预算。
(三)负责对各子分公司年度投资预算和生产经营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管理、控制和监督;
资本运营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集团公司资本运营、资产重组、资本结构调整优化等工作,拟订集团公司股权等并购及处置方案并区分影响损益的金额;
(二)负责审核子分公司有关股权并购等业务的专项预算;
(三)负责编制集团年度融资预算和信用评级、产权管理相关的评估及审计支出专项预算。
行政管理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编制集团公司帮扶、慰问专项支出年度预算;
(二)负责编制集团公司日常经营采购和费用等预算。
其他相关职责:
集团公司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审计稽核部编制与本部门自身业务相关的费用等预算。
各子分公司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所属单位预算编制和本单位预算编报工作;
(二)负责将预算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
(三)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监督检查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
(四)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重大风险提前向集团公司预警、重大情况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重大安排事前向集团公司报备;
(五)配合集团公司预算管理办公室做好预算的综合平衡执行监控等工作;
(六)根据生产经营的变化情况和集团预算管理制度,提出预算调整申请。
第十五条 各子分公司按照集团公司管理口径开展预算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基层单位根据所属子分公司预算管理要求、参照集团公司预算管理组织体系成立相应的预算管理组织机构,组织指导本单位各责任中心开展预算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年度预算按照集团公司管控要求,对内外部经营环境进行风险评估,并结合集团公司战略目标、中长期规划进行编制。
第十八条 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法律、法规、财经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宏观经济形势。市场环境及行业发展形势;
(三)集团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四)集团公司的制度和相关规定;
(五)重组改制、收购兼并等重大事项安排等。
第十九条 子分公司应根据集团公司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固定预算、弹性预算、零基预算、滚动形算等方法编制预算,并积极开展与行业先进水平、国际先进水平的对标。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各部门、中心及各子分公司要加强预算编制的协同性,依据业务驱动财务的原则,按照集团公司管控要求和内外部经营环境,合理加压,积极稳妥编制各项预算,不断提高预算编制的先进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一条 预算编制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预算期和预算编制期
集团全面预算一般是指年度预算。
预算期是指预算编制覆盖的经营期间,与会计年度相一致,为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预算编制期是指预算实际编制的时间,在每年10月开始着手编制下一个预算年度的年度预算。
第二十三条 在编制年度预算前,集团各部门、各二级子公司在9月底前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组织调查研究,检查总结当期内预算的执行情况,测算有关指标数据,研究预算期发展的趋势等。
第二十四条 年度预算的编制程序
(一)每年11月10日前,各部门及子公司将审核后的预算草案上报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对各预算执行主体上报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查、汇总,提出综合平衡意见,并及时反馈给有关预算执行主体予以修正;
(二)在预算执行主体修正调整预算草案的基础上,财务管理部汇总编制集团全面预算草案,包括预计资产负债表、预计利润表、预计现金流量表及其他有关资料,12月10日前,预算草案经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核后上报董事会;
(三)12月31日前,董事会审核集团年度预算草案,形成正式的集团预算方案;集团将批准的预算方案下达给各职能部门及二级子公司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子分公司应按集团公司统一印发的报表格式和编制要求编报年度预算报告。预算报告主要包括;
(一)预算报表;
(二)预算编制说明;
(三)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子分公司预算报告应以正式电子文件形式上报集团公司。预算报告应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其他分管财务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各单位应将预算指标进一步分解、落实到企业内部的各个部门、各个单位、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形成全员、全方位的预算执行责任体系。各单位要强化业财协同,财务部门负责指导总体预算指标管控,各业务归口部门具体负责成本费用、生产及经营指标管控。
第二十八条 全面预算的执行控制体系
(一)集团各部门、各二级子公司负责人根据本部门、公司的预算目标,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具体业务活动的领导和监督,按照预算目标控制资金及成本的支出,完成指定的工作目标;
(二)集团各部门根据预算目标对子公司的各种经济行为实施过程控制,确保预算执行部门在预算目标框架下运营。
第二十九条 预算执行跟踪
各部门及子公司按月向财务管理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部进行汇总分析,编制预算分析报告,为各级领导提供决策信息。
各部门及子公司按季度定期分析并向财务管理部报告全面预算的执行情况。财务管理部在季度、半年末的10个工作日内,或年度末的15个工作日内向预算管理委员会报告季度、半年或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预算差异分析
当预算执行差异过大时,财务管理部要不定期编制专题报告,对重大预算差异进行调研分析,并上报专题反馈报告。
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正式下达的年度预算指标,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做调整,如出现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的,由各子分公司于每年度5月31日之前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集团公司统一组织调整。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并且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预算单位可以申请调整预算指标。可以调整的情况为:集团公司决定追加(或缩减)生产、营运任务;业务经营模式、经营范围发生重大调整;市场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国家相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可抗力的影响;其他导致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偏差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由上而下的预算调整
(一)确定预算调整目标根据市国资委正式公布的业绩考核指标进行集团经营目标的调整,并下达预算调整方案;
(二)预算管理委员会提出调整的方案,将调整的预算报董事会审批;
(三)调整的预算批准后,由财务管理部下达各部门、子公司执行,同时存留预算调整方案。
第三十四条 由下而上的预算调整
(一)预算调整应由各部门或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阐述预算执行的具体情况、客观因素变化情况及其对预算执行造成的影响程度,提出预算调整方案,交本部门分管领导或本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初审;
(二)各部门分管领导或子公司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的预算调整申请表上交集团财务管理部;
(三)财务管理部应对预算单位的预算调整报告进行审核分析,集中编制集团年度预算调整方案并申请调整,财务总监或财务分管领导在预算调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提交集团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
(四)预算管理委员会对集团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议,若预算调整方案不影响本集团总预算,可以报集团党委会批准后实施;若预算调整方案对本集团总预算有较大影响,或调整后的预算目标低于市国资委业绩考核指标,需报集团董事会批准并上报市国资委;
(五)财务管理部将经批准调整后的预算方案下达给相关部门、子公司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全面预算监督机构
集团公司全面预算监督机构是各级预算执行主体。预算监督按照“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进行。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各子公司应建立单独的监督、评价制度,对所管理的基层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各级单位财务部门应充分应用预算管理信息系统,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对分管的专业预算和相应的成本费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第三十六条 全面预算考核机构
集团全面预算考核机构主要由企业管理部和财务管理部负责人等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会同各子公司确定预算考核指标,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
(二)组织开展对各子公司预算执行情况的考核,根据各子公司的预算执行情况,由各具体负责预算指标考核、评价部门出具预算指标达成结果和意见,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集团公司将各子分公司的主要预算指标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结合集团公司相关考核办法进行相应考核。
第三十八条 实行工效挂钩的子分公司,利润总额预算目标值的先进程度与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增长水平挂钩。年度重点预算指标的目标值先进程度与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计分及评级结果正向挂钩。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预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并对预算管理工作负总责;总会计师(或其他分管财务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对预算的编制、下达、执行、报告等管理事宜负责。
第四十条 不按时上报预算报告或上报预算报告不符合集团公司统一编制要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集团公司将责令整改。
第四十一条 预算分析工作不规范或流于形式,以及预算执行监控不力的,集团公司将给予警示。
第四十二条 年度预算主要指标与实际完成值差异较大的,集团公司将要求单位作出专项说明,无正当理由的,集团公司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三条 在预算编报工作中弄虚作假,存在严重问题的,集团公司将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各子分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单位的预算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规范资产的配置、使用、保管业务活动, 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运行,不断提升资产的使用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细则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公司为生产产品、 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 1 年且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上的非货币性实物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 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办公设备设施等。
第三条 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优化配置、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购置、处置、维修、报废等授权审批手续。
第四条 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有计划地组织对现有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及时处理多余的闲置固定资产,提高资产利用率,确保固定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五条 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编写书面报告,上报公司批准后进行帐务处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应进行正确分类,准确计价,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做好固定资产核算工作,对固定资产实物实行统一的资产编码管理,建立固定资产标签,做到账实相符。
第七条 加强固定资产折旧的管理。合理折旧,真实地反映公司成本和利润,正确地评价生产经营成果。
第八条 行政部为固定资产的主要管理部门。行政部负责公务车辆管理、后勤、办公场所设施的管理;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的核算及财务监督;规划发展部负责公司自建项目的工程建设合同签订、工程建设管理、工程进度、工程决算审查、工程验收等工作;部审计部负责固定资产购置、处置等相关业务流程合法合规的监管;资本运营部负责产权登记、交易等基础管理工作、资产处置相关流程审核。
第九条 每年度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将固定资产年度采购计划报送至行政部,行政部对各部门上报的年度采购计划进行审核汇总,经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纳入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条 资产使用部门根据批准的固定资产购置预算,详细填列《固定资产采购申请单》,向行政部提出固定资产购置申请。申请单填制内容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预算金额及购置原因等。
第十一条 行政部对《固定资产采购申请单》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行政部根据批准的《固定资产采购申请单》实施采购,采购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参考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等。
第十三条 外购资产到货后,行政部、资产使用部门应对设备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设备,无论是否取得发票,行政部应于验收合格当月,将入库单或到货单、开箱验收单等相关资料递交至财务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并录入固定资产卡片。资产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信息,如编码、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等,建立固定资产标签,并对标签进行日常维护,保证账实相符,便于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经项目管理部门验收后向公司提出验收申请。行政部会同公司项目管理部门、使用部门等相关部门,依据工程合同书及工程设计蓝图等相关资料,逐项核对查验,针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验收报告须经项目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核对后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成本指建造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缴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
第十七条 在建工程项目可独立使用且试运行期已满,对该工程项目进行预转固定资产,待工程竣工决算后,对前期预转固定资产金额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在建大型工程项目中部分工程项目可独立使用且试运行期已满,对该工程项目可分批进行预转固定资产,待工程竣工决算后,整体进行结转固定资产,并对前期预转固定资产金额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试运行期间是指所构建的固定资产实体建造工作已完成或实质上已完成,为验证该资产能否正常运转或生产出合格产品,而试投产运行的期间。试运行期间如果取得正式的联合验收报告或取得连续1个月的收入,则认定为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需转固定资产;如未满足上述两个条件,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项目(含分批投产项目),试运行期间为6个月,金额5000万元以下中小型项目(含分批投产项目),试运行期间为2个月,试运行期满需转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 公司固定资产主要分为: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交通运输、电子设备、办公设备、酒店业家具、管线及附属设备、大型专用设备、公路及构建物、铁路线路。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1—预计净残值率)]/固定资产预
计使用年限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年折旧额/12
类别 | 折旧年限(年) |
房屋建筑物 | 3.25--100 |
机器设备 | 5--20 |
交通运输 | 3.58--16 |
电子设备 | 3--8 |
办公设备 | 2.08--10 |
酒店业家具 | 3-5 |
管线及附属设施 | 20 |
大型专用设备 | 10 |
公路及构筑物 | 20 |
铁路线路 | 15-100 |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净残值率
类别 | 残值率(%) | |
房屋及建筑物 | 3--10 | |
机器设备 | 0--5 | |
运输工具 | 0--5 | |
电子设备 | 3--5 | |
办公设备 | 0--5 | |
酒店业家具 | 3-5 | |
管线及附属设施 | 0 | |
大型专用设备 | 3 | |
公路及构筑物 | 0 | |
铁路线路 | 5-6.5 | |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具体分类、使用年限、残值率等相关信息参见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为真实反映固定资产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间及每期实际的消耗,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的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经批准后进行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是:
1、房屋和建筑物;
2、季节性停用和大修停用的固定资产;
3、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在用机器设备、计算机设备、运输工具、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五条 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在建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按实际成本扣除已计提折旧额、预计净残值,除以剩余使用年限,确定当月折旧额。
第二十六条 在年度内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在建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按实际成本扣除已计提折旧额、预计净残值,除以剩余使用年限,确定当月折旧额。
第二十七条 以下固定资产不需计提折旧: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2、已提足折旧且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3、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4、处于更新改造过程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维修是指固定资产发生磨损、性能下降甚至不能继续使用时,为使其恢复到原有状态所采取的各种修补、调整、校正措施。固定资产维修费主要分为日常维修和大修两类。
第三十一条 日常维修的主要范围包括对固定资产零部件的更换、修理,机器设备的校正等。维修所替换零部件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计入维修费用。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维修、保养,并做好维修、保养记录。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定期检查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出现生产效率或效果下降问题时及时向行政部汇报。
第三十四条 资产使用部门应对固定资产维修后投入使用的效果进行检测,出现问题时要查明原因。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大修范围主要包括对设备进行全面拆卸、更换主要部件,对房屋建筑物进行全面翻修等。在时间方面应选择在本公司生产经营淡季。
第三十六条 资产使用部门根据固定资产的技术特征和使用条件,提出固定资产大修申请,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固定资产的大修,使固定资产的功能恢复到设计水平,保证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转。
第三十七条 将原有固定资产转入在建工程核算,停止计提折旧,待工程完工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时,再由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核算。大修所替换设备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可独立使用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不符合资本化确认或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作为期间费用及时入账。
第三十八条 为保证公司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以及会计记录的准确性,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全面或抽查盘点。
第三十九条 在盘点前,由行政部、财务部成立固定资产盘点小组,制定全面盘点计划。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盘点小组向资产使用部门和相关部门传达盘点计划,进行人员的安排和动员,提前做好盘点各方面准备工作。
第四十一条 实地盘点时,由行政部、财务部、以及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三方参与,相关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盘点应该以静态盘点为准,盘点过程中如存在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行政部做好登记。
第四十二条 实际盘点情况,现场盘点人员必须签字确认。
第四十三条 实际盘点表与账上实物进行逐一核对,盘点结果和差异应由行政部人员、财务人员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人员三方签字确认。固定资产盘点表以及盘点差异表由行政部、财务部归档保存。
第四十四条 对盘盈的固定资产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固定资产盘盈入账:
1、固定资产盘点表;
2、使用部门或使用保管人对于盘盈情况说明材料;
3、盘盈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依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竣工决算资料);
4、单项或批量数额较大固定资产的盘盈,难以取得价值确认依据的,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估价,出具估价报告;
5、公司内部核准文件。
第四十五条 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将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1、固定资产盘点表;
2、盘亏情况说明(单项资产净值在2万元以上或批量资产净值在5万元以上,资产使用部门或行政部要逐项作出专项说明,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3、公司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
第四十六条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减估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对属于建设项目的,应冲减工程成本。由财务部负责填制固定资产卡片,更改固定资产相关账务。
第四十七条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对属于建设项目的,应计入工程成本。由财务部负责注销固定资产卡片,更改固定资产相关账务。
第四十八条 盘点时间、方式和人员构成如下表所示。
定资产盘点时间、方式和人员构成表
盘点时间 | 1.不定期抽查 |
2.年度盘点 | |
盘点方式 | 1.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每类至少5项 |
2.年度实行实物盘点法 | |
盘点负责人 | 行政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 |
盘点人员 | 1.资产管理部门人员 |
2.财务部会计 | |
3.资产使用部门人员 | |
4.其他需配合人员 |
第四十九条 公司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公司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固定资产报废;
2、固定资产报损和报失;
3、固定资产出售;
4、固定资产捐赠等。
第五十条 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已经超过使用年限,且不能继续使用的;
2、因工艺设置改变和技术进步而遭淘汰,需要更新换代的;
3、严重毁损,使固定资产失去了原有的功能并且无法恢复到正常使用的状态的;
4、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虽未超过使用年限,但实际工作量超过其产品设计工作量,且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的。
第五十一条 固定资产报废分为正常报废和非正常报废两种情况,正常报废主要指由于使用磨损报废和技术进步发生的提前报废,非正常报废主要指由于自然灾害和责任事故所造成的报废。对于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行政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注明报废理由、估计清理费用和可回收残值、预计出售价值等信息。
第五十二条 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将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收入、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1、行政部及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2、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3、公司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4、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第五十三条 固定资产报废提交公司会议决策审批。审批后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分别交行政部、财务部留存。根据报废单行政部及时更新固定资产台账,注销固定资产记录资料,财务部进行资产报废相关账务处理,并注销固定资产卡片。
第五十四条 当固定资产损失或丢失时,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损(报失)申请单》,交行政部审核。
第五十五条 行政部对固定资产报损或报失情况进行核实后,在《固定资产报损(报失)申请单》内填写核查意见。
第五十六条 对被盗的固定资产,将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的赔偿和保险理赔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 2、公司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第五十七条 固定资产报损和报失提交公司会议决策审批。行政部、财务部根据审批通过的《固定资产报损(报失)申请单》分别进行报损固定资产的维修相关处理和报失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及固定资产卡片注销工作。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出售按照集团公司产权管理办法审批。对于重大固定资产处置,应当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五十九条 财务部门对已注销固定资产及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防止出现资产已处置而固定资产账面未注销的情形,同时对固定资产的销售收入进行资金管理和监控。
第六十条 固定资产出售,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行政部填写《固定资产出售申请单》。
第六十一条 行政部对已注销固定资产及时更新固定资产台账,并注销相关资料。
第六十二条 固定资产捐赠是无偿产权转让,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行政部填写《固定资产捐赠申请单》。
第六十三条 固定资产捐赠提交公司会议决策审批。
第六十四条 公司办理固定资产捐赠手续,必须取得固定资产捐赠接收方的相关接收凭证,并作为财务账务处理的凭证。
第六十五条 财务部在处理捐赠固定资产账务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与公司颁布的《产权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互相参照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修订,集团公司行政部、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出资公司应根据本公司实际,明确部门及岗位职责并参照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1.《固定资产采购申请单》
2.《固定资产维修申请单》
3.《固定资产盘盈审批单》
4.《固定资产盘盈明细表》
5.《固定资产盘亏审批单》
6.《固定资产盘亏明细表》
7.《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
8.《固定资产报损(报失)申请单》
9.《固定资产出售申请单》
10.《固定资产捐赠申请单》
‎
附表一
办公用品采购申请表
申请部门 |
| 申请时间 |
|
申购物品 | 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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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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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部门 负责人签字 |
| 申报部门 分管领导意见 |
|
行政部门 负责人签字 |
| 分管领导审批 |
|
总经理审批 |
| ||
注: | |||
1、各表单原件由财务部作为入账依据,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可留存复印件。 | |||
附表二 固定资产维修申请单
| |||||
资产编号 |
| 资产名称 |
| ||
规格型号 |
| 数 量 |
| ||
资产原值 |
| 累计折旧 |
| ||
资产净值 |
| 购置时间 |
| ||
已使用年限 |
| 预计维修费用 |
| ||
申请部门及经办人 |
| 申请部门负责人 |
| ||
维修原因 |
| ||||
报价情况 |
| ||||
行政部门负责人意见 |
| ||||
申请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
| ||||
行政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
| ||||
总经理审批 |
| ||||
注: 1、各表单原件由财务部作为入账依据,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可留存复印件。 | |||||
附表三 固定资产盘盈审批单
| |||||
盘盈资产名称 |
| 数 量 |
| ||
盘盈资产估价 |
| 盘点时间 |
| ||
申请部门及经办人 |
| 申请部门负责人 |
| ||
差异原因分析及处理意见 |
| ||||
行政部门负责人意见 |
| ||||
申请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
| ||||
行政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
| ||||
总经理审批 |
| ||||
注: | |||||
1、各表单原件由财务部作为入账依据,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可留存复印件。 | |||||
附表四 | ||||||||
固定资产盘盈明细表 | ||||||||
序号 | 资产名称 | 规格型号 | 盘点前数量 | 盘点后数量 | 盘盈数量 | 预估单价 | 预估盘盈 金额 | 存放地点 |
1 |
|
|
|
|
|
|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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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
|
|
|
|
|
|
|
4 |
|
|
|
|
|
|
|
|
5 |
|
|
|
|
|
|
|
|
6 |
|
|
|
|
|
|
|
|
7 |
|
|
|
|
|
|
|
|
8 |
|
|
|
|
|
|
|
|
9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盘点负责人: |
|
| 盘点人: |
| |
附表五 固定资产盘亏审批单
| |||
资产名称 |
| 数 量 |
|
资产账面净值 |
| 盘点时间 |
|
申请部门及经办人 |
| 申请部门负责人 |
|
差异原因分析 及处理意见 |
| ||
行政部门负责人意见 |
| ||
申请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
| ||
行政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
| ||
总经理审批 |
| ||
注: | |||
1、各表单原件由财务部作为入账依据,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可留存复印件。 | |||
附表六 固定资产盘亏明细表
| |||||||||||
序号 | 资产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盘点前数量 | 盘点后数量 | 盘亏数量 | 盘亏资产原值 | 盘亏资产累计折旧 | 盘亏资产净值 | 存放地点 | |
1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
9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盘点负责人: |
|
| 盘点人: |
|
| ||
附表七 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
| |||||||
资产编号 |
| 资产名称 |
| ||||
规格型号 |
| 数 量 |
| ||||
资产原值 |
| 累计折旧 |
| ||||
资产净值 |
| 购置时间 |
| ||||
使用年限 |
| 已使用年限 |
| ||||
预计清理费用 |
| 预计售价 |
| ||||
申请部门 |
| 经办人 |
| ||||
资产报废原因 |
| ||||||
行政部门负责人意见 |
| ||||||
行政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
| ||||||
总经理审批 |
| ||||||
注: | |||||||
1、各表单原件由财务部作为入账依据,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可留存复印件。 | |||||||
附表八 固定资产报损(报失)申请单 | |||||||
资产编号 |
| 资产名称 |
| ||||
规格型号 |
| 数 量 |
| ||||
购置时间 |
| 资产原值 |
| ||||
累计折旧 |
| 资产净值 |
| ||||
申请部门 |
| 经办人 |
| ||||
资产报损(报失)原因 |
| ||||||
行政部门负责人意见 |
| ||||||
行政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
| ||||||
总经理审批 |
| ||||||
注: | |||||||
1、各表单原件由财务部作为入账依据,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可留存复印件。 | |||||||
‎
附表九 固定资产出售申请单
| ||||
资产编号 |
| 资产名称 |
| |
规格型号 |
| 购置时间 |
| |
资产原值 |
| 累计折旧 |
| |
资产净值 |
| 资产评估价 |
| |
资产售价 |
| 数 量 |
| |
经办部门 |
| 经办人 |
| |
资产出售原因 |
| |||
行政部门负责人意见 |
| |||
行政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
| |||
总经理审批 |
| |||
注: 1、各表单原件由财务部作为入账依据,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可留存复印件。
| ||||
‎
附表十 固定资产捐赠申请单
| |||
资产编号 |
| 资产名称 |
|
规格型号 |
| 购置时间 |
|
资产原值 |
| 累计折旧 |
|
资产净值 |
| 资产评估值 |
|
经办部门 |
| 经办人 |
|
资产捐赠原因 |
| ||
行政部门负责人意见 |
| ||
行政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
| ||
总经理审批 |
| ||
注: 1、各表单原件由财务部作为入账依据,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可留存复印件。 | |||
附件3
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第1条 为了促进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正常运行,防范和控制资金风险,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内部本制度所称资金,是指公司拥有或控制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含外币存款)、备用金、其他货币资金等。
第三条 本制度制定依据为:《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
第4条 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匹配性原则:资金应当与发展战略与全面预算相匹配。
(二)安全性原则:资金应以保障资金的安全完整为前提。
(三)规范化原则:资金应遵循规范有序的资金业务流程与基本本制度。
(四)效益性原则:资金应追求安全基础上的资金收益最大化。
第5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全资子公司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明确部门及岗位职责,参照执行。
第六条资金的工作机构主要包括董事会、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部部长、核算会计、出纳。
第七条资金工作机构的基本职责:
(一)董事会的职责
审议批准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审议批准《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三重一大 ” 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大额资金运作事项。
(二)党委会的职责
前置审议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前置审议《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三重一大 ” 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大额资金运作事项。
(三)总经理办公会的职责
前置审核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前置审核《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三重一大 ” 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大额资金运作事项。
(四)董事长的职责
按照规定权限审核审批公司资金支出事项。
(五)总经理的职责
审核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审核需提交党委会、董事会审议的重大资金支出方案或事项; 按照规定权限审核审批公司资金支出事项;协调解决资金管理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六)财务负责人的职责
组织领导公司日常资金管理活动;审核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按照规定权限审核审批公司资金支出事项;参与公司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研究与重大决策;协调解决资金筹集、调度、分配、使用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七)财务部部长的职责
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筹集、分配、调度、使用和管理工作;拟定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拟定公司资金支出方案;按照规定权限审核审批公司资金支出事项;组织领导公司资金活动的预算管理、会计核算与财务分析工作。
(八)核算会计岗位职责
负责审核报销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资金收入、支出、结存管理的会计核算;负责资金往来账项的定期核对、清收和报告工作;负责现金、银行存款、有价票据的清查盘点工作;负责出纳编制的会计凭证的稽核工作。
(九)出纳岗位职责
根据公司规定的费用报销和付款审批手续,审核报销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办理现金及银行结算业务;负责现金和银行账户的日常结算;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并做到日清月结;妥善保管U 盾和银行印鉴章的一部分、保险箱密码及钥匙;月末与记账会计核对现金及银行存款账实是否相符,并出具现金盘点表,核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八条资金管理中的不相容岗位应当相互分离,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的全过程业务。
资金管理的不相容职务包括:
(一)资金支付的申请与审核审批;
(二)资金审核审批与执行;
(三)资金的保管、记录与盘点清查;
(四)资金的会计记录与审计监督;
特定不相容职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往来账目的登记工作。
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应当重点关注岗位设置的分离、人员配置的分离及临时代理的分离,确保切实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制衡。
第九条资金控制目标:
合理保证资金活动的合法合规;合理保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使用的各种舞弊与弄虚作假行为;保证资金使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资金内部控制需要关注的风险:
资金业务活动如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要遭受因违法违规的处罚,进而造成经济损失和信誉影响。
资金业务活动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会出现重大差错、舞弊和欺诈行为而导致损失。
资金调度不合理、营运不畅,可能造成企业资金不足、经营周转困难、冗余或债务结构不合理。
资金管控不严,可能导致资金被挪用、侵占、抽逃或者遭受欺诈。
第一节 资金使用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根据年度预算,公司各部门必须按照预算认真组织资金收入,依据预算控制各项支出,无预算、超预算的资金支付原则上不得办理。预算审核应作为公司资金支付审核的首要审核控制环节。
第十二条 财务部负责编制现金预算,合理安排公司的资金收支。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目标安排资金的收支,确保资金健康有序流动。
第二节 货币资金支付审批
第十三条 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货币资金支付审批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支付申请。经办部门或用款部门提交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随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材料。经办部门或用款部门应如实反映资金支付内容,对资金支付结果负直接责任。
(二)支付审批。公司对资金的支付实行分级授权批准制度。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必须逐级审批。审批人应对资金支付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必要性进行审核,并在此基础上签字。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对资金支付具有最终审批权限的人员,对资金支付的结果负领导责任。资金支付审批权限详见《资金支付审批权限表》(附件一)。
(三)财务核批。财务部应当对《付款申请单》(附件二)等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是否妥当、票据是否合法合规等。按照经济合同相关业务,需支付预付款项或分次支付情况,严格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情况支付款项,并填写《预付款申请单》(附件三)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
(五)账务处理。会计根据审核无误、完整的原始凭证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为目标,对短
期自有闲置资金利用金融机构通知存款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
第十五条 员工只有发生公务时才允许办理借款,并且要严格执行“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规定,向公司暂时借支的款项的,填写借据(附件四),逐级审批,公司后勤保障人员每人备用金额度上限为40000元;其他各部门借支备用金每部门上限40000元,每次借款根据行政制度的规定限定最高金额。员工完成出差任务或办完公务后应及时报销,借款应于当年末全部归还,若借款人离职或调动,必须将所欠借款、备用金全部归还,否则不予办理离职或调动手续。
第三节 资本金使用审批流程
第十六条 按照公司《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出资企业申请资本金,向公司报送申请资本金方案,需形成资本金拨付议案提交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 董事会批准后,出资企业应当根据制订的项目投融资方案,填报《项目绩效目标表》(附件五),经公司规划部、财务部、企管部、审计部等相关部室出具意见后(附件六),加盖申请企业公章交至财务部作为向上级部门申请和拨付资金的备案文件。
第四节 资本金支付审批
第十八条 按照公司《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集团公司本部及出资企业申请注入资本金的投资项目,应当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投资计划及调整方案,未纳入年度财务预算和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注入资本金;确需注入资本金的投资项目,按照《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三重一大 ” 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中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资本金支付应严格按照《资本金支付审批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支付申请。申请单位主管部门(规划部或资本运营部)提交资本金支付申请,填写《资本金付款请领表》(附件七),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随附有效资本金申请文件、项目绩效目标表、项目使用计划的说明等材料。申请单位应如实反映资金支付内容,对资金支付结果负直接责任。
(二)支付审批。公司对资本金的支付实行分级授权批准制度。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必须逐级审批。审批人应对资金支付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必要性进行审核,并在此基础上签字。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对资金支付具有最终审批权限的人员,对资金支付的结果负领导责任。
(三)财务核批。财务部应当对《资本金付款请领表》等进行复核,复核资本金支付申请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是否妥当等。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资本金支付手续。
(五)账务处理。会计根据审核无误、完整的原始凭证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出资企业收到资本金后,要按照计划进行资金调配,若年底申请资本金未按照资金计划使用,原则上需交回集团公司;使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资本金,按照绩效目标管理并进行评价。
第五节 银行存款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需规范银行存款业务,防范银行存款管理中的 舞弊和不规范行为,确保银行存款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二十二条 银行存款是指企业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本着“满足日常经营需求”的原则对各银行账户进行管理,不得随意新增或撤销银行账户。如需开户或销户需以请示的形式由财务部发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开销户。
第二十四条 银行账户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立,用于办理结算、资金信贷和现金收付等业务,具体可设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与专用存款账户,各账户功能如下所示:
(一)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主办账户,经营活动的日常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均可通过该账户办理。
(二)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算的
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三)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因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时,可以申请开立异地临时存款账户,用于资金的收付。
(四)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适用于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等。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应指定非银行存款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的前往公司基本户开户行或中国人民银行当地支行打印《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检查银行账户开设及使用情况,对不再需要使用的账户,应及时清理销户。发现私开账户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出纳办理银行存取款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结算纪律 规定,按照各类账户性质使用账户,合理收付各类资金。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银行账户只供本公司办理银行结算、信贷业务与现金收支使用,不得将银行账户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代收代支资金或套取现金。
第二十八条 出纳应当妥善保管有关开销户的相关资料,用以备查。
第二十九条 各项银行付款业务,必须由申请人填写付款申请单,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执行公司规定的审核审批流程。付款申请单必须列明收款单位、付款金额、款项用途等内容。
第三十条 网上银行管理
(一)公司根据不同业务需求,选择开通普通查询版网上银行或综合版网上银行业务。开设网上银行账户与开设实体银行账户程序相同,必须经严格审核审批后办理;
(二)网上存款、支款业务的审批与管理严格按照实体银行业务管理规定执行;
(三)办理网上银行业务至少设操作员、复核员二级,即出纳人员提交交易指令,之后进行不少于一级的授权复核模式,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审核人员应对出纳人员提交的网上银行结算指令进行认真复核,做到有效复核和监督。
(四)网银操作人员离开岗位时必须退出网上银行系统,并将密钥从计算机上拨出,妥善保管。
(五)数字证书(网银 U 盾)由使用人妥善保管,使用人不得随意将 U 盾交予他人。登录口令、网银密码须定期更换。U 盾丢失须及时挂失、上报,否则后果由保管人员承担。网银保管人员需请假的,必须在经财务部负责人同意后书面授权并移交网银 U 盾给临时代办人员;
(六)任何人员不得在除公司财务内部电脑以外其他任何电脑下载证书、使用公司网银办理业务;
(七)网银操作过程中非正常业务的处理:如果由于网络、系统或其他原因造成支付业务出现可疑指令,应当立即与网上银行的经办行进行咨询、确认,切不可再次操作,防止出现单笔业务重复支付的现象。通过与银行联系,确认业务确实未支付,方可继续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会计记录
(一)出纳人员要根据其审核无误的银行存款收付原始凭证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或结算工作办理结算。办理银行结算后的原始凭证和结算凭证,要加盖“收讫”、“转讫”或“付讫”戳记。并在办理业务后及时取得结算凭证,如银行回单等。
(二)会计人员应对办结的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凭证(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及时整理编制记账凭证;
(三)稽核人员对于会计人员编制的记账凭证及其原始凭证进行认真审核;
(四)会计人员根据审核后的记账凭证及时登记会计账簿;
(五)会计人员应定期进行总分类账和明细账的核对,核对无误后,编制会计报表。
第三十二条 银行存款的监督检查
(一)财务部长应经常抽查公司银行存款的管理工作;
(二)审计部应定期审计银行存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户开设与使用情况;办理银行结算业务所依据的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正确性;银行存款业务的账、证、表的一致性等。
第六节 现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现金定义: 现金即库存现金,是指为满足公司一定额度内日常支付需要而由 出纳人员实际保留的现金余额。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现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的现金管理按照账款分开的原则,由专职出纳人员负责;
(二)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往来账目的登记工作;
(三)除财务部外,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得代表公司接受现金或与其他单位办理现金结算业务。
第三十五条 现金收支范围与规定
(一)现金收入范围:
1.向个人收取的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
2.2000元以下的个人归还借款、备用金退回;
3.员工个人需缴纳的赔款、罚款等;
4.因特殊原因需要缴回医保、社保等;
5.无法办理转账结算的其他收入。
(二)现金收入规定:
1.收取现金时,应仔细核对收款单据的各项内容包括签字手 续,收款时坚持唱收唱付,当面点清;应认真鉴别钞票的真伪,防止 假币和错收,发现误收假币或短款,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因业务需要,在公司外部收取大额现金时,应及时向公司财务部和负责人请示报告,必要时必须由其他人员陪同收取,并及时送存银行;
3.现金收讫无误后,出纳人员需开具收款收据,并在收款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由出纳人员、经办人员分别签字确认,并及时交会计编制记账凭证;
4.当天的现金收入,超过现金库存限额的必须当天送存银行,不得坐支,严禁收款不入账、入账外账、或私设小金库;
5.特殊情况下,非现金出纳代收现金时,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双方填写《移交单》并签字确认,同时要求财务第三人监督交接。
(三)现金支出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
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六条 现金支出管理:
(一)现金支出可以从本公司的库存现金中支付,也可以从银行提取现金支付,但不得从现金收入款项中直接支付(坐支);
(二)出纳办理现金支付业务时,必须严格审查现金支付的真实性、合法性、正确性和完整性,对于凭证不真实、支出内容不合规、支付数额不正确、签字手续不齐全或超出现金使用范围的支付的业务,不得受理支付;
(三)出纳办理现金支付,必须以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为依据,支付时须由收款人在领款凭证上签字。支付后,需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和个人名章,并及时归集整理原始凭证,办理会计核算;
(四)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私借公款或挪用公款;
(五)办理现金报销业务需填写报销单,办理因公借款需填写借款单,该类凭单必须如实填写业务内容、事由、业务金额等,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六)向个人支付的应税事项,必须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
(七)员工个人因紧急情况需要借支现金的,应注明借用现金的用途,严格按照公司借款流程办理审批手续;
(八)出纳人员向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提现申请单》,写明用途和金额,按照资金审批权限批准后提取。
第三十七条 现金限额管理:
(一)本公司的现金实行限额管理制度,本公司的库存现金限额核定为 2000 元,超过限额部分的现金应及时存入公司银行账户;
(二)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业务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三)因业务需要调增或调减库存现金限额时,应由出纳人员申明理由,按照资金审批权限审批后执行;
(四) 因特殊原因需要超额滞留现金过夜的,必须按照资金审批权限审批同意,并须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现金保管:
(一)现金保管的责任人为出纳。出纳岗位应配备诚实可靠、无重大债务、无历史劣迹、责任心强的专业人士担任;
(二)公司的现金不得以个人名义私存;
(三)现金必须存放在保险箱内,不得随意存放在办公桌或档案柜内;
(四)保险箱钥匙和密码由出纳保管,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以防为他人利用。出纳调动岗位或休假替岗,新出纳要更换并使用新密码;
(五)保险箱钥匙或密码丢失、发生故障,应及时向财务部部长报告,并由公司雇请有资质的专业公司维修,不得随意找人维修或更换;
(六)现金应分类整理保存,应保持保险箱的清洁卫生,防止潮湿霉烂、虫蛀。
第三十九条 现金清查:
(一)出纳人员要每天清点库存现金,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结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按日清理,是指出纳人员应对当日的经济业务进行清理,全部登记日记账,结出库存现金的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的实地盘点数进行核对,以确认账实是否相符。
按日清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清理各种现金收付款凭证,检查单证是否相符,并检查每
张单证是否已经盖齐“收讫”、“付讫”的戳记;
2.检查收支是否登记现金日记账;
3.检查每日是否清点库存现金,并与实地盘点数进行核对;
4.检查现金是否超过规定的库存限额。
(二)每年终了,出纳应当与会计人员核对现金日记账,并编制现金核对记录表,由会计、出纳、财务部部长签字确认,以确保账账相符;
(三)财务部应高度重视现金管理,对现金收支进行严格审核,不定期进行现金盘点,并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对现金管理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四)盘点发现长款或短款的,应及时核实情况、分清责任。系出纳人员人为责任造成的现金短缺,应由出纳人员负全额赔偿责任。其他情况的现金短缺,应将现金短缺数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数额,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
情况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五)审计部人员应定期不定期地监督检查现金账目的核对和清查盘点工作,出纳有义务配合检查。
第四十条 现金收支禁忌行为:
(一)现金收支必须坚持凭据办理,无凭据或手续不全的业务一律拒收拒付;
(二)未经公司授权,任何人不得接触现金;
(三)出纳不得以白条冲抵现金,现金收支要坚持做到日清月结, 不得跨期处理现金账务;
(四)出纳不得私自出借资金,不得谎报用途套用资金,不得利用公司账户为他人代收代支资金;
(五)出纳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必须有财务部部长指定他人代其办理有关现金业务,不得私自委托。
第七节 票据管理-支票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因业务需要,出纳人员从银行购入支票时,需填写《支票购买登记簿》,记录所购支票日期、支票类型、开户银行、所属账户、支票起止号码、经办人等信息,用以备查,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
第四十二条 出纳人员签发支票时应用碳素笔规范填写或根据银行要求格式机打支票,数字一律采用银行规定的大写汉字表示,日期、金额、用途、单位名称等信息应填写齐备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支票填写日期必须是签发当日,不得提前或推后。因不按规定填写,被人涂改冒领的,由签发人负全责。
第四十三条 签发支票时必须按照支票序号签发,不得换本或跳号。
第四十四条 出纳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严禁签发空白支票,签发支票必须填写日期、收款人、用途和金额,如金额无法确定,必须限额,以防发生意外而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支票应清晰加盖预留印鉴,不得签发印鉴不全、印鉴不符的支票。当月开出的票据尽量当月支取,年末开出的票据必须在当年支取,逾期未用的转账支票需及时收回注销。
第四十五条 支票的使用必须做到随签发、随盖章,不得提前盖章备用,以防止支票丢失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六条 填写错误的支票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联一同保存,同时在《支票使用登记薄》上进行详细登记。
第四十七条 个人领用支票,必须按报销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出纳发出转账支票时,必须填写领用申请,经财务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签发。支票领用后一周内必须报账核销,未核销者不得再领用,领用支票必须是本公司正式员工,外单位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一律不得领用支票。
第四十八条 支票使用人须按申请的用途、核定的金额使用支票,不得套用支票,不得转借他人。
第四十九条 财务部办理支票领用手续时,支票领用经办人需在支票存根联上签字确认。
第五十条 公司的支票和印鉴分开保管,实行票章分离,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支票填妥后由印鉴保管者加盖印鉴。
第五十一条 公司收取外单位支票时,出纳要认真审核有效期及各项内容的填写是否符合银行要求,有银行密码的支票不得遗漏密码。收取的支票应及时送存银行。如支票被银行退回,出纳要尽快通知经办人向出票单位索换。
第五十二条 银行票据丢失,必须及时报失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以免造成损失。
第五十三条 支票的核销必须经过财务部负责人的批准并指定核销日期,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票据。
第五十四条 支票核销时由财务部负责人指派相关人员作为监督人,与支票保管员共同审核票据的金额、数量等。
第五十五条 日常使用支票过程中,财务部负责人应对支票的购买、使用、保管进行抽查。
第五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将支票检查列入内部审计的工作重点内容进行定期审计。
第八节 票据管理-发票管理
第五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向当地税务机关领购发票,领购发票需事先取得财务部负责人批准。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刻制发票专用章,专门用于发票的开具使用,公司开具的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后方为有效。
第五十九条 发票启用前(增值税电子发票除外),应当检查发票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及时报告发票发放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十条 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开具发票,负责开具发票的人员应当首先进行发票开具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办理开具发票业务。
第六十一条 开具发票时,经办人应填制《发票申请单》(附件七)并经部 门负责人审批,《发票申请单》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及账号、地址及电话、发票类型、合同编号、开票内容、开票金额等信息。
第六十二条 收取的预付款、押金等一律不准对外开具发票。
第六十三条 公司开具发票必须按发票号码顺序填开,应确保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严禁虚开、套开发票。不准“大头小尾”,错位开票。不准开具空白发票。
第六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第六十五条 开具增值税电子发票应登录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如实完整填写发票的相关内容及数据,在线开具的网络发票,经系统自动保存数据后即完成开票信息的确认、查验。
第六十六条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根据受票方需要,可以通过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发送给购买方。
第六十七条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受票方需要纸制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电子发票上有税控签名和企业电子签章,无需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当设专人对开具发票的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发票要素项目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发票金额是否正确,发票反映的业务内容是否真实,是否符合经济交往事项的实际情况,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财经政策、法令、规章制度,发票金额是否出现涂改伪造、变造、大小写金额书写错误等问题等。
第六十九条 增值税发票和开具发票的设备,包括金税盘、电脑及打印机应妥善保管,增值税发票视同现金管理,不得丢失,不得虚开、多开、误开。
第七十条 严禁涂改、挖补或撕毁发票;发票不得转借、转让、倒买倒卖,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开。
第七十一条 需要作废发票开具红字发票的,纸制发票必须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加盖作废章,电子发票需取得受票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方可开具金额为负数的红字发票。
第七十二条 如发现遗失发票或有违反发票管理行为的情况要及时报告财务部及税务机关,以便及时处理,免遭损失。
第七十三条 公司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支付款项时应向收款方索取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商品品名、服务项目和金额。各部门取得的发票或行政事业类收据必须真实、合法、合规,具体要求如下:
(一)发票必须套印国家税务监制章,行政事业类收据必须套印财政监制章;
(二)如税务局代开的发票必须是公司注册地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如收款方为单位且代开的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还需加盖收款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三)发票的单位名称必须是公司的全称,不得有任何的错字或多字漏字。如由于对方开票系统中显示的“付款单位”字数有限不能全部显示的,应自前向后依次开具名称,不得舍去中间的字迹;
(四)机打发票不得出现任何的手写字样,如个别发票上有“除付款单位名称外手写无效”字样的,则可以手写付款单位名称;
(五)发票项目必须填写完整,即单位、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开票日期必须准确完整。如发票汇总开具,需要出票方同时提供发票清单,且发票清单需加盖清晰的出票方“发票专用章”。如销售定额发票不能直接分辩所购产品的必须附“销售清单”;
(六)不得使用跨年的机打发票或过期的定额发票进行报销;
(七)为防止电子发票重复报销的情况发生,公司应建立“电子发票报销台账”,报销人应在发票报销台账上签字确认。
第七十四条 公司核销发票要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5年;
第七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指定专人保管发票,发票需存放在保险箱内,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发生发票丢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七条 来源合法、真实的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一)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
(二)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
(三)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
(四)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 79 号)等要求。
第七十八条 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第七十九条 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会计档案与纸制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会计档案可不再另以纸制形式保存。
第八十条 发票保管人员工作发生变动的,必须严格履行发票交接手续,填写移交单,且须有财务第三人监督交接。
第八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对其从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和从其他机构获得的发票进行检查。对于未按照规定使用发票,可能会或已给公司带来损失的行为,要按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八十二条 日常使用发票过程中,财务部负责人应对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进行抽查。
第八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将发票检查列入内部审计的工作重点内容进行定期审计。
第九节 票据管理-汇票管理
第八十四条 用款人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需对外使用汇票时,必须填写“汇票付款申请书”,注明款项用途、金额、收款单位、付款内容及所需票据种类等内容,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按照资金审批权限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
第八十五条 财务部门收到“汇票付款申请书”后,出纳录入票据付款系统,财务部部长审核付款,付款前会计人员、出纳必须对申请书的内容进行复核,确认付款申请与资金计划相匹配且未超过预算金额,审核无误后及时办理汇票签发手续。要严格按照票据的格式签发,不得缺项或漏项,防止票据无效或作废。在签发汇票时,需要重点检查汇票的金额、付款人名称、付款日期、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是否齐全及出票人是否在票据上签章。
第八十六条 出纳人员严格审核汇票领取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资料:加盖收款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标明具体领取金额的收据。
第八十七条 汇票签章的规定
(一)银行汇票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加本公 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二)商业汇票出票人的签章,可以是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十八条 公司原则上只接收银行承兑汇票,不收取商业承兑汇票。各业务部门在经济活动过程中所收取的汇票,必须及时交财务部门的出纳。
第八十九条 出纳必须对所收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金额较大或有疑问的票据,应向签发单位开户行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向对方开具收款收据。
第九十条 出纳将所收票据进行复印,并将复印件及收据交由会计人员处理,会计人员复核无误后制单入账。
第九十一条 出纳对所收汇票存放到保险柜中妥善保管。
第九十二条 所收汇票如不慎遗失,必须按照《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挂失止付及公示催告等手续,因遗失而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九十三条 汇票的背书
(一)汇票的背书,一定要严格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进行,防止背书无效。背书(或接受背书)时应检查背书人签章、背书日期,被背书人名称是否齐全;
(二)被拒绝承兑的汇票、拒绝付款的汇票和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不得背书;
(三)汇票背书后,应及时在“应收票据登记簿”中进行登记。
第九十四条 汇票的贴现
(一)根据公司资金周转状况和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量,经审批后可以按照《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对所收汇票进行贴现;
(二)对已贴现的汇票必须及时进行登记。
第九十五条 财务部负责人(或指定管理人员)应定期盘点库存银行承兑汇票,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节 票据管理-收据管理
第九十六条 本公司收款收据一式三联,财务部为收款收据主管部门。
第九十七条 空白收据由指定会计人员进行保管、发放。
第九十八条 收款收据不得随意涂改、挖补及撕毁;若有作废,必须加注“作废”标记,且三联全部保留在收据本上,不得有缺号或缺联。
第九十九条 收据领用过程按“交旧换新”的原则办理手续。每本收据使用完后,出纳人员需将整本收据存根联按时存档。
第一百条 出纳人员必须按照收据的序号使用,不得换本或跳号使用,各联复写,逐项填写开票日期、交款单位或个人、收款内容或项目、大小写金额等内容。收款收据必须一次套写所有联次,保证全部联次内容一致。填写清楚后,加盖本单位相关印章。
第一百〇一条 收款收据不得擅自转借、出售、代开、伪造和自行销毁。
第一百〇二条 财务部负责人应定期检查收据的使用及保管情况。
第十一节 印鉴管理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财务方面的印章由财务部根据银行、税务等相关机构要求提出申请,由行政部统一制作,其他人员严禁私自制作。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应加强印鉴、印章管控,防范印鉴、印章失控风险。印鉴、印章是公司银行存款支付的必要条件,也是公司银行存款重要的管控工具,公司必须设专人保管预留银行的印鉴和印章。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财务方面的印鉴印章包括事项印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名章等。
第一百〇六条 本公司财务方面的事项印章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进行保管,法定代表人、财务总监名章由本人授权出纳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负责人保管,发票专用章由税务会计负责保管。未经授权的人员一律不得接触、使用印章。银行印鉴、印章和银行空白结算单据不得同时由一人保管。
第一百〇七条 印章保管人员必须妥善保管财务印章,除因出差、离职、休假等原因,一律不得将印章转交他人,否则所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负责。印章保管人若管理不慎使印章遗失、被盗或损毁,需立即上报财务部负责人及办公室,由行政部登记并申明作废后制作新的印章。
第一百〇八条 财务印章变动时要及时与相关机构联系,变更印鉴。
第一百〇九条 使用印章时,使用人必须填写“用印申请表”,说明使用印章的理由、起止时间、印章的种类及申请人等。“用印申请表”经财务部负责人审批。
第一百一十条 印章保管人要仔细审核“用印申请表”的事项和相关管理人员的批示,若认为不符合相关规定,可拒绝盖章。印章使用时,使用人必须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薄》,写明用印时间、用印事由、用印单位/部门、经办人、批准人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上要素)。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财务印章原则上不允许带出,确需带出使用时,使用人填写《印章外带登记簿》,写明外带时间、用印事由、经办人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上要素)报财务部部长审批。使用完毕后必须及时带回至公司,办理交接及存放。各类印章登记簿记载的信息用于存档备查,实际进行印章交接时,需另外填写《移交单》,交接双方各自留存。
第一百一十二条 印章保管人员离职或调动时,必须将所保管的印章及相关文件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单》,且必须有财务部第三人监督交接,未移交或移交不清,不允许离职或调动。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财务方面印章所造成的后果,由使用者与印章保管人共同承担,财务部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果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制度公司各部门参照执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制度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 资金支付审批权限表
资金支付审批权限表
费用额度 | 部门经办人 | 部门负责人 | 财务审核 | 财务部负责人 | 分管经办部门领导 | 财务负责人 | 总经理 | 董事长 |
<10万元 | 经办人 | 1 | 2 | 3 | 4 | 5 | 6 |
|
≥10万元 | 经办人 | 1 | 2 | 3 | 4 | 5 | 6 | 7 |
备注:1、需提交总经办、党委会和董事会审批的,待会议通过后,按流程逐级审批。
2、相关部门会签是指与当笔经济业务有相关性的部门进行会签。
附件二:
付款请领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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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日期: | 年 月 日 | ||||||||||
请领部门: | 请领金额: | ¥(人民币小写) | 亿 | 仟 | 佰 | 拾 | 万 | 仟 | 佰 | 拾 | 元 | 角 | 分 | |
付 款 账 户 信 息 | 户名、账号 | 用途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付 款 银 行 | 付款开户行 | 合 计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大 写(人民币): |
| |||||||||||||
董事长: 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分管领导: | ||||||||||||||
财务部审签: 财务审核: 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备注:除银行的还本付息、工资发放等财务部门职能以内的事项,其余都需经办人签字。 | ||||||||||||||
附件三 :
预付款请领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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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日期: | 年 月 日 | ||||||||||
请领部门: | 请领金额: | ¥(人民币小写) | 亿 | 仟 | 佰 | 拾 | 万 | 仟 | 佰 | 拾 | 元 | 角 | 分 | |
付 款 账 户 信 息 | 户名、账号 | 用途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付 款 银 行 | 付款开户行 | 合 计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大 写(人民币): |
| |||||||||||||
董事长: 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分管领导: | ||||||||||||||
财务部审签: 财务审核: 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 ||||||||||||||
附件四:
附件五:
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年份) |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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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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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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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目标 | 资金来源 | 年初安排金额(万元) | |||||||
资金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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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财政拨款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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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金 | 0.00 | ||||||||
年度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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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性质 | 指标方向 | 目标值 | 计量单位 | 分值 | 备注 |
产出指标(50分) | 数量指标(15分,2条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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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指标(15分,2条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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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指标(10分,2条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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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指标(10分,2条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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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指标(30分) | 经济效益(可不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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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效益(15分,1条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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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效益(可不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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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影响(15分,1条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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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指标(10分) | 服务对象满意度(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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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六:
附件七 《资本金付款请领表》模版
资 本 金 付 款 请 领 表 | ||||||||||||||
XXXX年XX月XX日 | ||||||||||||||
请领单位: | 支付 | (人民币小写) | 亿 | 仟 | 佰 | 拾 | 万 | 仟 | 佰 | 拾 | 元 | 角 |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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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经理: | 财务负责人: |
| 项目主管部门(规划部或资本部)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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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 | 项目主管部门 (规划部或资本部)负责人: | 经办人: | 出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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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八
附件4
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制度(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加强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管理,有效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保障公司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办法》及其他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包括主营担保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担保分为对内担保和对外担保。对内担保是指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或全资子公司相互间的担保,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无产权关系公司之间的担保。
本办法除有特别指出外,所称担保为对外担保。对内担保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出于经营管理需要,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和各类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等。
第五条 公司不得违反本制度的规定,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者个人债务提供对外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做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董事会同意或授权。
第二章 担保的调查与审批
第一节 对外担保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具有良好的资信及偿债能力;
(四)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
(五)无重大经济纠纷;
第九条 公司的担保额度应当与资产规模、盈利能力等经济指标相匹配,累计担保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公司合并净资产的40%,单户子公司(含集团公司本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公司总担保规模原则上不得比上年增加。
第十条 公司严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地方政府产业政策以及担保人担保制度规定;
(二)为购买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项目担保;
(三)被担保人已进入破产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四)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经营风险较大的;
(五)被担保人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六)被担保人与担保人发生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按约定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七)集团内金融子企业;
(八)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被担保人可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况。
另外,公司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原则上不得互保。
第十一条 抵押或质押的财产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二节 对外担保的调查
第十二条 被担保人申请担保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被担保人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企业性质、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情况,以及公司简介、生产经营情况、信用评级、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财务状况分析、收益能力分析、还款能力分析;
(三)担保资金的使用用途;
(四)主债权金额、期限、种类等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与债务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六)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还款资金来源的说明;
(七)提供的反担保情况,包括反担保合同、担保方式。并对反担保的可靠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进行分析;
(八)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审议程序:
(一)财务部门负责集团公司担保事项的日常管理、受理担保单位提交的担保申请,对申请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应当审查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等级、资金用途、资金使用计划、还款计划、还款资金来源等,评估担保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预案。
(二)财务部门向财务部门分管领导提出担保意见,分析监测担保风险。
(三)财务负责人根据公司总体财务状况和被担保单位资信及偿债能力,向总经理汇报担保事项。
(四)公司提供担保应依照公司章程、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和"三重一大"有关要求,按程序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党委会、董事会研究审议。
第十四条 对于董事会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公司应当向申请担保人索取。
第三节 担保的原则及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原则
(一)公司所有担保,必须事先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对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担保,原则上按持股比例担保;若全额担保,必须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三)公司对无产权关系公司担保,必须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但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
(四)原则上不得为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民营企业提供担保;若提供担保,须取得市人民政府或市国资委批复。
第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进行专门的风险评估,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上报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一)拟提供融资担保金额与公司现有负债金额之和所形成的资产负债率,超出市国资委为公司所核定的资产负债率管控线;
(二)超过出资比例为所属各级控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三)融资担保的项目(含股权投资)不在市国资委为公司核定的主业范围内;
(四)确因客观情况需要对金融子企业、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以及公司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进行相互担保的;
(五)其他需要报市国资委备案的情形。
第十七条 由董事会审议的融资担保业务,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与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予以回避。
第十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对外签署担保合同时,应持有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在公司董事会未就担保做出决定前,任何人不得在主合同及担保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担保申请、审批、登记及盖章应填写担保审批表,由企业管理部、审计稽核部为公司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履行完相关程序后,持有效签字的表格到公司盖章。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资产担保事项涉及国有资产的,除按本制度履行相关程序外,还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批准、备案等手续(如有)。
第三章 反担保
第二十条 公司提供的担保,必须由被担保人或第三方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依据所提供担保的风险程度和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来确定接受反担保的方式。
(一)保证反担保。担保人不得接受被担保人以保证的方式提供的反担保。保证反担保由被担保人之外的第三方提供,第三方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信可靠、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二)抵押反担保。抵押物必须是所有权、使用权明确且没有争议的资产,依法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资产和已设定抵押的资产不能再抵押,抵押物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到相应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三)质押反担保。质押物必须是所有权明确、不涉及诉讼或争议、且未设定质押的动产、有价证券、应收款项、股权等资产。质押物应进行评估并到相应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公司要切实加强对反担保标的物的跟踪管理,定期核实标的物存续状况和价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标的物安全、完整。
第四章 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二十四条 担保必须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约定事项明确。
第二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董事会授权数额的担保合同。
第二十六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担保合同需由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审查,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 订立担保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
第二十八条 担保合同中应当确定下列条款:
(一)债权人、债务人;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
(五)担保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抵押、质押);
(六)质物移交时间(质押);
(七)担保的范围;
(九)双方权利义务;
(十)反担保事项;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十三)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五章 担保风险管理
第三十条 担保合同订立后,责任部门应指定人员负责保存管理,逐笔登记,并注意相应担保时效期限。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责任人应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被担保资金使用情况、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以及主合同的变更情况,要求被担保人按时提供必要的会计报表及相关材料,特别是到期归还情况等。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按时还款,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预研、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相关政府部门。
第三十二条 确认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追偿的法律程序。
第三十三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未经法院裁决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四条 债权人放弃或怠于主张物的担保时,未经法院裁决不得擅自决定履行全部担保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被担保人破产案件后,被担保人未申报债权的,法务部门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六条 担保合同中担保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担保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担保责任。
第三十七条 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公司应当拒绝对增加的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办理业务手续:
(一)担保项目自备案之日(或公司董事会决议之日)起1年内未实施,需顺延的;
(二)担保期间,需修改担保合同中担保的金额、范围、责任和期限等主要条款的;
(三)担保项目期满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针对首保时遵照市政府、市国资委相关部门批复为无直接股权关系企业提供的担保,为防止发生经营风险,若到期进行续保,需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后,报请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条 公司在收购和对外投资等资本运作过程中,应对被收购方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审查,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各公司应当明确融资担保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员,加强融资担保业务的基础管理:
(一)建立担保授权和审批制度。公司应明确规定融资担保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及相关控制措施;
(二)加强担保管理。公司应将担保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决策主体审议决定,包括担保人、担保金额、被担保人及其经营状况、担保方式、违规担保清理计划等关键要素。担保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追加担保预算,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三)建立担保台账。公司应对担保进行分类管理,以台账方式详细记录担保合同基本情况、担保对象、金额、期限、担保方式及担保责任履行等情况;
(四)履行跟踪和监控。公司要严格按照董事会决议订立担保、反担保及相关合同,并对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被担保项目的资金使用及债务主合同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五)严格印章管理。因印章管理不善被用于为他人提供担保盖章而承任人的相关责任;
(六)建立担保报告和信息披露机制。公司应当在年度决算报告中逐项披露本年度全部担保情况和因担保而发生民事诉讼的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及公司内审机构在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中应当对公司提供担保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及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审计,并在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中单独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季度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送担保台账,担保余额按照实际提供担保的余额填报,应当如实填报,不得瞒报漏报。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实施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被担保人存在经营困难、债务沉重或者违反担保合同等情况,应及时采取资产保全等应对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担保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履行担保人担保责任后,应当依法向被担保人、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由第三方申请的被担保人破产案件经人民法院受理后,公司作为债权人,应当依法及时申报债权。
第四十五条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主营担保业务的子公司遵照金融行业相关管理办法办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管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违规或决策明显失当的担保负有决策责任的董事应对该担保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四十七条 在公司担保过程中,相关人员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