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负责人薪酬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集团(以下简称“集团”)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工作,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鄂尔多斯市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党发〔2016〕8号)精神,结合集团实际,现就集团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二条 原则
本实施意见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健全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强化企业负责人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2. 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宜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制度。
3. 坚持统筹兼顾,形成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 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4. 坚持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完善企业薪酬监管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集团中由市委、市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负责人,包括组织任命的其他企业负责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集团董事会负责拟定集团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薪酬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拟定企业副职负责人的薪酬方案,报董事会审批,并作为市直属国有企业报送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的组成内容。
第三章 薪酬体系
第六条 薪酬结构
企业负责人薪酬应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企业负责人薪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
第七条 薪酬水平
(一)基本年薪
基本年薪是指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市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具体参照鄂尔多斯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核算委员办公室印发《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基数认定暂行办法》执行。企业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按董事长基本年薪的0.6至0.9倍确定,合理拉开差距。
1.董事长的系数为1,总经理的系数为0.9,监事会主席系数为0.9,纪委书记系数为0.8。
2.企业副职负责人系数
按照企业副职负责人岗位职责内容不同,设定对应岗位系数,系数基数为0.75,对于挂职或无实际分管情况的副职系数默认为0.75。系数超过0.8的人数占全体副职人数的30%为限,根据岗位职责内容叠加计算,具体如下:
任党委委员或副总经理,每增加一个系数叠加0.015;
按分管集团总部部门数量,每增加一个系数叠加0.004;其中分管业务前台部门(规划发展部、资本运营部)须乘系数1.1,分管中台部门(企业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合规管理部)须乘系数1,分管后台部门(党委办公室、行政管理部、纪检监察室、审计稽核部)须乘系数0.9。
按兼任不同出资企业董事长的情况,每增加一个系数按照0.025乘以企业经营系数叠加计算;
企业经营系数=企业经营难度系数*企业战略贡献系数
其中企业经营难度系数每年参照《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中附件计算为准;企业战略贡献系数见下表:
企业战略贡献系数表 | |
描述 | 贡献系数 |
实际业绩贡献大,战略地位高 | 1.5 |
实际业绩贡献大,但不具战略地位 | 1.2 |
实际业绩贡献有限,且具备较高的战略地位 | 1 |
实际业绩贡献有限,但不具备战略地位 | 0.8 |
业绩贡献为负或处于投入期,发展尚不清晰 | 0.5 |
按兼任出资企业副董事长数量,每增加一个系数叠加0.002;按兼任出资企业董事数量,每增加一个系数叠加0.001;
按兼任出资企业监事会主席数量,每增加一个系数叠加0.001;按兼任出资企业监事数量,每增加一个系数叠加0.0005。
(二)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是指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个人年度考评系数
1.年度考核评价系数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根据鄂尔多斯国资委印发的《鄂尔多斯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及配套实施方案确定,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2。
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
2.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根据鄂尔多斯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核算委员会印发的《关于鄂尔多斯市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的指导意见》确定,最高不超过1.5。
3.个人年度考评系数
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纪委书记的个人年度考评系数为1,其他经理层成员的个人年度考评系数区间为0-1.1,详见《经理层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执行。
(三)任期激励
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
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内三年的年薪总水平之和×30%×任期考核评价系数×个人任期考评系数
1.任期考核评价系数
任期考核评价系数根据鄂尔多斯国资委印发的《鄂尔多斯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及配套实施方案确定。
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2.个人任期考评系数
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纪委书记的个人任期考评系数为1,其他经理层成员的个人任期考评系数区间为0-1.1,详见《经理层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执行。
第八条 福利性待遇
福利分为法定福利与公司福利。其中,法定福利为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参照集团总部相关标准执行;公司福利按照集团总部有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 薪酬兑现
第九条 薪酬兑现方式
(一)企业负责人薪酬按照薪酬审核部门核定的薪酬方案支付。
(二)基本年薪按月支付。
(三)绩效年薪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和考核年度一次性兑现。
(四)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考核结果后一次性兑现。
第五章 薪酬管理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自治区和我市规定领取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
第十一条 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也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市直企业负责人。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岗位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集团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考本企业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资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集团领取薪酬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设置明细账目。企业负责人薪酬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单列。市直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应至少保存15年。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中职业经理人的薪酬结构和水平,由董亭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报薪酬审核部门备案。同时,对职业经理人实行契约化管理,加强和完善业绩考核,建立退出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研究。
第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经由董事会审批后发布。
第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行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规定,凡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6月20日
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6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