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
管理办法》等四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部室、各出资企业:
《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办法》《竞聘上岗制度》《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管理办法》《人才引育管理办法》已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办法》
2.《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竞聘上岗制度》
3.《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管理办法》
4.《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人才引育管理办法》
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30日
附件1
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建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激发企业活力,建立“权责明晰、奖惩分明、业绩突出、流动有序”的岗位管理模式,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双百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操作指引>和<“双百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操作指引>的通知》(国企改办发〔2020〕2号)、自治区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控股子公司全面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通知》(内企改组办发〔2021〕5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集团”或“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是指对公司经理层成员实行的,以固定任期和契约关系为基础,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开展年度和任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兑现薪酬和实施聘任(或解聘)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经理层成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与契约化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公司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不断创新有效实现形式。
(二)坚持权利与责任义务相统一原则。在严格实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基础上,全面实行契约化管理。
(三)坚持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建立与业绩考核紧密挂钩的激励约束和引进退出机制。
(四)坚持分类退出原则。健全退出渠道,对于不能完成业绩目标的,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实施考核应用,必要时采取内部转岗或解除劳动合同方式实现人员退出。
第二章 管理权限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党委是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领导和监督主体,以“管程序、管标准、管纪律”为重点,保证党管干部原则在经理层制度的落实,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向董事会明确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经理层成员有关政治、品行、廉洁标准,规范选聘程序,监督落实选聘原则及工作纪律。
(二)负责向董事会提出经理层成员选聘人选,并将选聘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负责对涉及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四)负责对经理层成员的履职行为、能力、业绩进行监督做出评价意见,并向董事会反馈,以此作为选用、考核经理层成员和履行对其监管职责的参考依据。
(五)负责通过组织党办、纪检等部门,在纪律管理方面对董事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六条 董事会是经理层成员选聘、任免、经营业绩考核、任期制与契约化管理的决策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提出经理层成员选聘需求。
(二)审批经理层成员选聘方案。
(三)审批经理层成员管理制度。
(四)审批经理层成员任免方案。
(五)审批经理层成员年度及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六)审批经理层成员薪酬分配方案。
(七)负责经理层成员日常经营管控工作。
第七条 监事会依职权对经理层成员履行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经理层成员年度和任期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价。
第八条 公司经理层成员考核工作由董事会具体负责,可以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经营业绩考核相关工作,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根据分工,协调配合完成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制度与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二)修订完善经理层成员《岗位说明书》、《岗位聘任协议》、《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任期),制定经理层成员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内容、指标、目标值以及评分标准等内容。
(三)根据经理层成员岗位、分工、职务的调整变化及时修订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四)负责组织开展经理层成员年度及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汇总统计年度和任期考核结果。
(五)根据董事会审定的考核结果,按照薪资管理办法,向经理层成员兑现薪酬。
(六)接受和处理经理层成员考核申诉事宜。
(七)负责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章 任期管理
第九条 公司经理层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原则上为3年。
第十条 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届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重新履行聘任程序并签订《岗位聘任协议》、《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任期)。
第十一条 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内,或任期届满,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终止任期、免去现职。如有党组织职务,经过党组织任免程序,原则上一并免去。
第十二条 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内,若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情节恶劣、造成严重损失的,或符合立即解聘的相关条款规定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聘任协议,免去经理层成员现职。
第十三条 担任公司经理层成员的履职人员,任期内被解聘的,公司根据工作需要重新选拔聘任履职人员,需重新签订《岗位聘任协议》、《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任期)。
第四章 契约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经理层成员需与公司董事会签署《岗位聘任协议》、《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任期)。
(一)《岗位聘任协议》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与经理层成员签署。
(二)《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任期)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与经理层成员签署。
第十五条 《岗位聘任协议》须明确聘任岗位、聘任期限、权利义务、业绩考核、薪酬管理、续聘解聘、违约责任、协议终止条款等内容。
第十六条 《岗位聘任协议》和《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任期)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第十七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任期)考核内容及指标的制定,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分工,确定每位经理层成员的考核内容及指标。
(二)考核指标制定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为主的导向。
(三)考核指标制定应兼顾企业长期发展。
(四)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内容及指标应适当区分、有效衔接。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指标依据当年经营环境、职责分工,结合公司年度考核指标确定。
年度考核指标目标值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经营预算、历史数据、行业对标等设置。
第十九条 任期考核指标内容重点关注价值创造、中长期发展战略、风险控制等内容。由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权重60%)和任期内三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平均得分(权重40%)构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董事会根据经理层成员在任期内的职责分工、承担的发展改革任务,选择有利于促进公司实现中长期发展目标,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指标予以确定,具体指标在任期经营责任书中确定。
第二十条 考核期初,经理层或考核工作下设办公室按要求向董事会上报考核期内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董事会对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经理层成员沟通后予以确定。《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任期)考核指标的目标值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出现以下情形时,可由经理层成员提报董事会审批后调整。
(一)经理层成员职务、岗位、分工等发生调整变化。
(二)公司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不可抗力因素。
(四)董事会对公司战略做出重大调整等情况。
(五)董事会认可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健全完善契合业务发展的经理层成员考核评价体系,建立抓改革、倡创新、促发展的导向,引导公司经理层成员树立正确业绩观、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公司党委应当注重对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选拔任用、薪酬与激励、管理监督、培养锻炼和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由公司董事会按照《岗位聘任协议》和《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任期)确定的考核周期内经营业绩目标值对经理层成员进行考核评价,考核采取定量为主、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兑现年度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薪酬以及聘任(或解聘)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年度为周期进行,在次年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按百分制评分,按考核结果划分为A、B、C、D、E五个等级:90分以上为A级(优秀),85分(含)—90分为B级(良好),80分(含)—85分为C级(称职),70分(含)—80分为D级(基本称职),70分以下为E级(不称职)。
第二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合任期届满当年年度考核一并进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按百分制评分,按考核结果划分为A、B、C、D、E五个等级:90分以上为A级(优秀),85分(含)—90分为B级(良好),80分(含)—85分为C级(称职),70分(含)—80分为D级(基本称职),70分以下为E级(不称职)。
第二十五条 考核期末,公司董事会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等,对经理层成员考核内容及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经理层成员。经理层成员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董事会反映,董事会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最终确认的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章 薪酬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完善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公司特点的薪酬分配和激励机制,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短期激励与任期激励相结合,强化正向激励导向,激发经理层成员创新活力和创业动力。
第二十七条 经理层成员薪酬按照鄂尔多斯市政府《关于深化鄂尔多斯市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二十八条 根据董事会对经理层成员年度和任期考核结果,结合市国资委对国投集团年度和任期考核结果以及监事会的评价意见,向经理层成员兑现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薪酬。若经理层成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为D级(基本称职)的,则进行提醒谈话;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为E级(不称职)的,则取消当年绩效年薪;若经理层成员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为D级(基本称职)的,则进行提醒谈话,并限期整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为 E级(不称职)的,则取消该任期激励薪酬,中止任期、免去现职。董事会可根据岗位聘任协议、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的有关规定执行退出机制给予解聘。
第二十九条 经理层成员在任期内岗位、分工发生调整的,重新签订《岗位聘任协议》和《个人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年度、任期)。考核时根据原岗位和新岗位实际任职时间以及调整前后新旧考核指标、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按比例分别计算后叠加确定为最终的年度、任期考核结果。若本届任期时间不足半年的,经董事会审议后可不再重新签订协议或契约,在进行(年度、任期)考核时,可适度降低调整前原岗位年度和任期考核总分,所降分数用于对调整后新岗位所承担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三十条 经理层成员因公被调离本企业的,自任免通知文件下发之次月起,除按当年在本企业原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薪酬外,不得继续在本企领取薪酬。
第三十一条 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离职前扣发的绩效年薪以次年对本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结合本人在企业实际任职时间兑现;
第三十二条 经理层成员被免职或受到撤职处分的,暂未重新任命期间,不再按照经理层岗位实施薪酬管理,其工资收入由公司根据其实际承担的工作和工资管理办法确定。
第三十三条 经理层成员因公或伤病经批准离职的,按实际任职时间支付薪酬;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取消当年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取消任期激励薪酬。因病(私)长期请假无法正常履职的,请假期间绩效年薪、任期激励薪酬按有关规定停发或减发。
第三十四条 经理层成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经理层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薪酬外,不得继续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三十五条 对在任期内全面超额完成《经营业绩责任书》约定的考核指标,或在全面完成《经营业绩责任书》约定的考核指标的基础上对公司发展有其它重大贡献,或在完成重大专项和重大改革任务、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经理层成员,经履行“三重一大”程序,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后,可给予特别奖励。
第三十六条 经理层成员除年薪之外,可执行公司已有的津补贴、年金、公积金等政策,履职待遇按照公司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公司经理层成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违纪事件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司资产损失的,根据违纪处分和资产损失责任认定结果,视情节给予相应追索、扣减、止付当年全部或部分绩效年薪、任期激励薪酬。薪酬追索扣回规定同样适用于离职、退休的经理层成员。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三十八条 经理层成员任期届满,由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对其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评价,根据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履职情况和德才诚信表现确定年度和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决定续聘的重新履行聘任手续,签订岗位聘任协议和年度、任期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予以终止任期、免去现职。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完成底线(百分制低于60分)的。
(2)连续两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称职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
(3)聘任期间对公司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资产损失等负有重大领导责任的,或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负有主要责任的。
(4)因严重违纪、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被追究相关管理责任的;或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章程》等法规规章及契约化合同规定的行为,经制止后不予纠正的。
(5)在任期内出现经认定的违法行为,或受到党内撤职及以上处分的。
(6)因其他原因,公司党委、董事会认为不适合在该岗位上继续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 对于考核合格但任期届满、连任届数和期限届满的经理层成员,可交流使用或安排专项工作,不再续聘。
第四十条 公司经理层成员自愿辞职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接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职务: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调查,正在接受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调查,或者正在接受审计的;
(三)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
(四)存在其他不得辞去职务情形的。
第四十一条 公司经理层成员退出后,须继续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承担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原任职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经理层成员离职、退休、内退或离岗3年内,不得在与公司有业务关系或竞争关系的企业兼职(任职)、投资入股或者从事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拟在其他企业兼职(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经理层成员及其履职行为进行依法依规、科学规范监督,构建监督体系。监督主体包括公司党委、董事会及相关职能部门。
(一)公司党委要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认真落实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职责,加强对市场化选聘经理层成员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确保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依法合规,稳步有序。
(二)董事会履行聘任和解聘经理层成员的主体职责,全面负责经理层成员在履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通过日常管理、年度和任期考核、听取经理层成员工作报告等方式,对经营风险进行识别,建立对经理层成员经营管理的事前预警、事中监督、事后评价的全方位动态监督体系。
(三)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公司内外部各监督主体作用,认真落实外部董事的监督意见,采取有效形式定期听取公司纪委、财务、审计等部门意见,注重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及时了解掌握经理层成员经营管理的相关情况,加强内部流程监督控制,防止经理层成员权力滥用。
(四)经理层成员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和要求,如实申报个人有关重大事项。在任期内应依据规定进行常规审计,离任时进行离任审计。
第四十四条 经理层成员在聘任期间应当维护公司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侵吞、贪污、挥霍国有资产,或向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经理层成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根据公司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 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考核容错机制。对公司在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等事项中出现失误、错误和损失,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但已严格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没有谋取个人私利且未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经理层成员,经董事会核查认定后,在考核上不做负向评价。
第九章 申诉与处理
第四十六条 为确保考核公平、公正,经理层成员对考核指标评价结果有异议时,责任考核部门负责答疑、解惑;被考核人如仍对考核结果不满意或者持有异议,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向考核工作下设办公室申诉,最终以董事会评议结果为准。
第四十七条 考核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经理层成员申诉,提出处理建议,由董事会进行裁决。
(一)考核工作下设办公室接到申诉后,应在3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对于申诉事项无客观事实依据,仅凭主观臆断的申诉不予受理。
(二)受理的申诉事件,首先由考核工作下设办公室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
(三)董事会接到上述调查结果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就申诉的内容组织审查、裁决,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诉人;考核工作下设办公室应做好申诉处理记录并存档。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国投集团控股以上子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可结合国投集团对子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及子公司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竞聘上岗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集团”或“公司”)三项制度改革,建立现代化企业管理体系,拓宽干部选拨任用渠道,形成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竞争择优、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和满意度,给公司真正想干事创业的人提供一个展示才能的机会,给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会干事的人构筑一个发展的平台;建立起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常态化内部竞争机制,根据市国资委、国投集团组织人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竞聘上岗是指采取公开报名与考试(述职、竞聘演讲、笔试、面试等)考察结合,结合国企用人相关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公司内部选拨任用管理人员的一种方式。由公司党委会根据岗位特点和工作需要,决定采用竞聘上岗选任人员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国投集团中层管理(正、副部长)及以下人员。涉及重要机密和公司核心的岗位,按照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竞聘的岗位,不列入竞聘上岗范围。
第四条 竞聘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群众认可,注重实绩原则;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五)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原则;
(六)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竞聘上岗必须在国投集团核定的编制和职数范围内进行。
第六条 竞聘上岗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综合测评(测评方式可采取笔试、述职、竞聘演讲、面试等中的一种或多种);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会研究决定;
(六)任前公示;
(七)呈报备案;
(八)出具正式任命文件;
(九)办理任职手续;
(十)纳入正常考核。
第七条 竞聘上岗工作在国投集团党委领导下,由党委办公室组织实施,企管部协助配合。
第二章 制定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八条 竞聘上岗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原则、竞聘岗位、任职条件、选拨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纪律要求、投诉反馈渠道等。竞聘实施方案由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实施方案确定后,应当将竞聘岗位、报名条件与资格、工作流程等内容通过公司官网、公众号等渠道予以公布,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参加竞聘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如下:
(一)基本条件
1、竞聘者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坚持党的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忠诚党的事业,忠于公司,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有坚定的理想信念。
2、竞聘者需为国投集团系统内已过试用期在岗在编的正式员工。
3、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事业心,责任感,爱岗敬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有积极进取、奋力拼搏、讲实话、办实事、重实效的工作作风。
4、具有一定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有胜任职位所需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在现有岗位上成绩突出。
5、清正廉洁,作风民主;办事公道,顾全大局;作风正派,群众威信高。
(二)任职资格
应当符合国投集团竞聘公告中所列的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竞聘上岗:
(一)正在受到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的;
(二)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三)近两年内因病累计离岗休息六个月以上的;
(四)其他不能参加竞聘上岗情形的。
第十二条 符合竞聘上岗条件的人员,可采取个人自荐、部门推荐、领导推荐等方式报名。
第十三条 按照竞聘上岗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提出符合条件的人选。
第十四条 公开竞聘原则上实行差额竞聘,如不满足差额要求的,由集团党委决定其他选任方式。
第三章 综合考试测评
第十五条 考试测试要突出岗位特点,注重能力实绩,坚持业绩评价、笔试、面试、素质测评等一种或多种考试测评方法相结合,综合评价竞聘者的经历、业绩与能力、素质,可由公司自行组织也可聘请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业绩评价。主要通过分析竞聘者的工作经历、任职经历、教育培训、工作业绩等情况,考察和评价其实践经验、工作能力、专业专长与竞聘岗位的匹配度。
第十七条 笔试。一般采取闭卷形式。主要考察竞聘者所必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运用理论、知识、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八条 面试。可以采取领导小组讨论、命题、答辩、民主测评等形式。主要测试竞聘者所必备的领导能力、履职能力以及心理个性特征等方面的能力和素质。
第十九条 面试小组成员可邀请上级主管部门相关领导、专家、学者、本公司领导及相关部室人员组成,一般不超过九人。面试小组成员要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条 素质测评。根据竞聘上岗岗位情况和实际需要,可采用性格倾向分析、心理素质测评、领导特质评价等方式,对竞聘者进行测评。
第二十一条 业绩评价、笔试、面试、素质测评等考试测评方法和操作程序应根据竞聘岗位情况,合理搭配,灵活运用。
第二十二条 综合评价。业绩评价、笔试、面试等一般应当量化计分,按不同权重相加形成综合成绩。
第二十三条 有关考试测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竞聘者本人,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四章 组织考察
第二十四条 根据综合考试测评成绩高低,按照一定比例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五条 实行考察对象公示制度。对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竞聘岗位等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 实行考察预告制度,将考察时间、考察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电话等,向考察对象进行预告。
第二十七条 考察可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考察主要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思想品德、业务素质与竞聘岗位的适应性,主要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五章 任职
第二十九条 根据竞聘者综合考试测评成绩和考察情况,公司党委会讨论决定拟任人选。
第三十条 决定人选拟任岗位,应当尊重本人所报志愿,必要时在听取本人意见的基础上,可进行调剂。对没有合适人选的岗位,可暂时空缺。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后,确定拟任的人员,需进行任前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在宣布任职之前,中层管理人员以书面形式报国资委备案。备案程序及所需资料以《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拨任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六)款具体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对通过竞聘上岗的人员,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履行任用程序。需要进行任职试用期的,按试用期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对竞聘上岗的人员要按照管理权限,结合平时与年度考核,及时掌握其履行职责情况。对下列情况之一,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者,视情况可予以调整岗位或免职。
(一)对上级各项指示、决定不执行的,交办的任务故意拖延或消极应付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国家、集体利益受到较大损失的;
(三)为政不廉,品行不正,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但不构成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处理的。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竞聘上岗必须严格执行国投集团组织人事等相关规定,认真遵守以下纪律:
(一)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二)严格按照竞聘上岗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竞聘者要自觉遵守竞聘上岗工作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
(四)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保密和回避制度,不准泄漏试题、评分、考察、党委会讨论情况等;
(五)有关单位或个人要客观、全面地反映和提供竞聘者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第三十六条 对竞聘上岗工作要加强监督,由公司监事会、纪检监察部门等机构,对竞聘上岗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七条 对竞聘上岗过程中的违纪行为,职工群众可以向监事会或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申述。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核实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国投集团为第一大股东出资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及普通员工竞聘上岗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投集团企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3
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末等调整,是指根据国投集团以部门负责人及以下员工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对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虽称职但排名最后一名的中层管理人员(包括部长和副部长)及以下员工,视具体情况通过谈心谈话、批评教育、调整岗位、降职降级、延长试用期等当中的一种或几种方式,促进末等人员转变工作态度,提高工作能力的管理措施。
本办法所称的不胜任退出,是指被确定为末等调整的人员,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等,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管理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投集团本部中层管理人员及以下员工。
第四条 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工作要在国投集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要坚持党管干部、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要立足于员工队伍建设,强化竞争激励,重在教育引导,以正面教育为主,促进末等调整人员提高素质、增强本领、转变思想、改进作风,要始终把思想教育工作贯穿其中。
第二章 末等调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直接确定为末等调整的对象:
(一)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组织安排的;
(三)受党内严重警告或政务记过以上处分的;
(四)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连续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尚不够辞退的;
(五)有其他问题应当进行末等调整的。
第七条 末等调整按适用对象可分为中层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中层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的调整方式应有所区别。
(一)中层管理人员的调整方式:
1.初次被确定为末等调整的中层管理人员,可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调整:
(2)下调薪资。第一次被确认为末等调整对象时,职务保持不变,薪资下调一级发放。期限为一年,一年后未被列入末等调整对象,自动恢复原薪资标准。
(3)在岗培训。参加公司组织的专业技能培训。培训期为2个月。培训内容不限于政策理论、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等。培训期结束接受考试考核,考试考核不合格,延长1个月培训期。经过两次培训考试考核均不合格的,按降职降级使用。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或考试考核的,直接解除劳动关系。
(4)调整岗位。从现有岗位调整到其他岗位,新岗位的职务级别和薪资待遇不得高于原岗位。
(5)延长试用期。在试用期内被确定为末等对象的,再延长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届满后,由公司组织进行测评和鉴定。测评合格的正常使用。测评不合格的,调整为试用前原岗位或安排其他工作岗位。
2.连续两年被确定为末等调整对象,在原职务的基础上下调一级使用,工资待遇按调整后的职务发放。
(二)普通员工的调整方式:
1.初次被确定为末等调整的普通员工,可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调整:
(1)谈心谈话。由公司分管领导或所在部室负责人进行谈心谈话或批评教育。观察期的规定与中层管理人员观察期规定相同。
(2)下调薪资。与中层管理人员的规定相同。
(3)调整岗位。从现有岗位调整到新的岗位(可在本部门内部调整,也可跨部门调整,亦或调整到出资企业),但新岗位的薪资待遇不得高于原岗位。
(4)待岗培训。安排临时岗位,辅助所在部室完成临时性工作。同时参加公司组织的专业技能培训。培训期为3个月。待岗期结束后,由公司组织对待岗人员进行测评和鉴定,测评合格者恢复原岗位或重新安排新岗位。测评不合格,按不胜任退出的相关规定执行。待岗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待岗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直接认定测评不合格:
(1)出现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等行为的;
(2)无故缺席培训次数超过3次的;
(3)其他被认定为测评不合格的情形。
2.连续两年被确定为末等调整对象,在原岗位级别的基础上下调一级使用,工资待遇按调整后的岗位薪资标准发放。若调整前的岗位为最低等级的,已无法再降级的,则直接按照待岗培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符合上述末等调整条件的中层管理人员调整方案由公司党委办公室提出意见呈报党委会审议研究决定,并按《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任免职备案手续。
符合上述末等调整条件的普通员工调整方案由公司企管部呈报相关会议审议研究决定,办理具体调整事宜。
第三章 不胜任退出
第九条 中层管理人员不胜任退出的情形以《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普通员工出现下列情形时,视为不胜任工作岗位要求,按此办法规定退出:
(一)因严重违反员工行为规范、劳动纪律、业务流程、各项管理制度等,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不良影响等后果的员工;
(二)待岗培训期届满,经测评和鉴定为不合格的;
(三)被采取调整岗位,在新岗位上仍被确定为末等调整对象的;
(四)在试用期间(包括延长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五)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六)其他不胜任退出的情形。
第十一条 符合上述不胜任退出条件的中层管理人员及员工,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免职、解除劳动关系等手续。
第十二条 对于在公司核心岗位工作或掌握公司商业秘密的人员离职,要履行好审批程序,离职前要签署保密协议或其他特殊限制协议,保障公司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公司党委要加强对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工作的领导,监事会和纪委要加强对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伺机报复、说清庇护的有关人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国投集团为第一大股东出资企业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可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企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4
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人才引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集团”或“公司”)人才发展战略,加快人才引育步伐,增强公司发展后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引育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以《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鄂尔多斯人才新政30条”)为遵循,坚持培养与引进并举,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不断增强人才总量,优化人才结构,提高人才素质,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按需引进、全面考核原则。
2.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3.人尽其才、人尽其用原则。
4.急需和紧缺人才优先引进原则。
第四条 人才引育的对象
1.引育人才范围主要限于公司核心业务。
2.引进人才的对象包括:
(1)在同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或经验丰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2)紧缺和急需的关键岗位的技能人才。
(3)懂项目管理、善经营管理的复合型人才。
(4)紧缺和急需专业的应届毕业生。
(5)公司当前紧缺和急需的各类执业持证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投集团本部和国投集团为第一大股东的出资企业。
第二章 人才引进的渠道、方式、程序
第六条 人才引进的渠道
1.市场猎取;
2.社会招聘;
3.校园招聘;
4.业务合作:以不触动人事关系为前提,邀请行业专家在企业进行技术指导与交流,使企业获得人才突破并实现知识传递;
5.人才特聘;凡符合公司引进人才条件,可通过签订特聘协议,约定被聘用人权利与义务,实现公司相关业务预期并支付聘用费用;
6.提前聘用:对符合公司引进高技术人才条件的部分专业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后愿意到公司工作的,公司可提前与其签订有关协议,鼓励其在读期间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技术研发、科技创新活动,并可提前1年享受有关工资待遇和科研优惠待遇。
7.兼职聘用:坚持“关系不变、来去自由、流动服务、按绩付酬”的原则,聘用兼职高级技术人才,发挥其专业特长、聪明才智,帮助公司推动产业升级、技术改造、科技进步。
第七条 人才引进的方式
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本人意愿,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引进人才:
1.通过直接建立双方劳动关系方式引进人才。针对高层次人才,可采取直接调入、招聘录用等方式,鼓励与公司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
2.通过劳务派遣建立用工关系方式引进人才。对没有工作单位的(包括应届毕业生),可通过公司指定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以派遣方式引进人才。
3.通过聘用协议等不建立劳动关系方式引进人才。公司对符合条件的各类专家、资深人员可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所在、但求所为”的柔性引进机制,通过智力引进、智力借入、业余兼职、临时聘请、技术合作等方式,灵活多样的非常规、创造性地开展人才引进工作。
第八条 人才引进的程序
1.国投集团和各出资企业根据本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状况,岗位需要及定编定岗情况,于每月1月初和7月初编制本企业上半年和下半年人才需求计划,明确所需人才的数量、专业、层次及具体要求等,报国投集团党委审核。
2.经国投集团审核确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后,国投集团和各出资企业按照人才引进计划中确定的引才渠道和方式开展引才工作。
3.对拟引进者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求学从业经历、所获荣誉奖励、专业特长领域、主持课题项目、工作业绩成果等。出具审查报告,报国投集团党委审议研究。
4.由国投集团职能部室或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拟引进人才进行面试、能力测试、综合考察,形成引进与否的意见,报国投集团党委审议研究。
5.由国投集团职能部门对最终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级别待遇按照市委、政府《鄂尔多斯市直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鄂尔多斯人才新政30条以及国投集团《中层管理人员选拨任用管理办法》《员工招聘及用工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6.国投集团企管部负责与新引进的人才签订《劳动合同》《特聘协议》等契约合同,办理入职手续。
第九条 引进的高级技术人员采用聘用制的,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签订工作协议,约定岗位职责、待遇和聘任期限等相关事宜,实行合约管理。
第十条 引进的各类复合型人才由公司统一管理、统一调配,其薪酬待及福利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专业人才若属“公司当前紧缺和急需的各类执业持证类”人员,应将执业资格证明注册在公司满两年以上并协商签署《证书聘用协议》,公司在注册成功后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对应的执业津贴。
第三章 人才培养
第十二条 在引进高层级人才的同时,公司坚持对内部优秀人才实行“专业培养和综合培养同步进行”的人才培养机制,即:公司有侧重的培养专家型技术人才和综合型管理人才。专家型技术人才是指在某一工作领域内掌握较高技术水平的人才;综合型管理人才是指具备较为全面的知识体系,具有较高管理水平的人才。
第十三条 以下人员可被纳入公司重点培养对象:
1.工作业绩突出,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的;
2.为公司做出突出贡献的;
3.高质量完成公司交办的专项工作任务的;
4.考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并学以致用,为公司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的;
5.被评为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获得市级以上其他荣誉称号的;
6.妥善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有效平息重大恶性事件,维护公司荣誉和形象的;
7.为公司节约大量成本支出或帮助公司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8.提出合理化工作建议或行动方案,被公司采纳取得明显工作实效的;
9.见义勇为、好人好事等被新闻媒体报道,提高公司美誉度的;
10.其他出色表现、突出业绩或符合鄂尔多斯人才新政30条要求的人才。
第十四条 被确定为重点培养对象的人才,公司将根据其个人特点、业务专长以及公司发展需要,通过采取岗位轮换、在职培训、继续教育、挂职锻炼等方式进行培养,逐步将其培养成关键岗位继任者或后备管理人员,同时纳入公司战略人才库。
第十五条 公司结合经营业绩考核、民主评议、综合测评等方式对纳入公司战略人才库的人才实行动态调整,淘汰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并吸收新的优秀人才加入。
第十六条 当出现岗位空缺或需要新设置岗位时,将优先从公司战略人才库中选拨合适人选,战略人才库中的人员在参加公司竞聘上岗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十七条 公司对重点培养人才采取继续教育、在职培训等方式进行培养,或代表公司参加国内或行业内各类学术交流活动时,产生的费用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后,可给予全部或部分报销。
第四章 人才的补贴及奖励
第十八条 国投集团或出资企业作为主体引进(培育)的人才(团队),符合鄂尔多斯人才新政30条中关于给予人才(团队)资助、补贴、奖励、配偶就业、子女就学、医疗健康、疗养服务等条件时,有义务协助配合所引进(培育)的人才(团队)申请相应的资助、补贴、奖励等政策。
第十九条 被引育人才在聘任期内超额完成既定工作任务,或对公司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在项目引进、建设、落地、投产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或在科研攻关、技术改造、产业升级中表现优异的,国投集团或出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可给予特别奖励或补贴。
第五章 人才的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条 人才的管理
1.对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公司与引育人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引育的是高级管理人员,则需按照《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签订《岗位聘任协议》,《年度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和《任期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对于不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公司与引进人才签订《临时聘用协议》。
2.按照人才目标管理要求,与引进人才签订《岗位目标责任书》等相关文书。
3.对执业持证类人员,被引进人有义务参加并通过执业证书的年度继续教育,并在办理各类注册过程中提供所需的个人相关材料。
4.引进人才如签约未满而提出或要求终止协议(含调离、辞职、自动离职和解聘等),应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书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人才的考核
1.按照规定,对引进人才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内不合格,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引进人才的考核,考核以岗位目标责任书为主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兑现的依据。
3.经考核,对业绩较差的,按照国投集团《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制度》规定予以调整或解除劳动关系。
4.对合同期满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应及时办理终止或续订合同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可参照鄂尔多斯人才新政30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企管部负责解释。
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