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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的通知

  • 来源:鄂国投集团发〔2020〕66号
  • 发布时间: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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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的通知


各部室、各出资企业:

根据集团公司三届二次董事会决议,现将修订后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6日

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内部审计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集团公司本部及出资企业(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是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集团公司授权审计稽核部根据本制度制订和完善有关审计工作流程和工作指引,实现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出资企业(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均依照本制度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四条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五条  审计稽核部是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的归口管理部门,在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审计稽核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审计稽核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并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七条  审计稽核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同时在工作中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正廉洁、谦虚谨慎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  公司应当保障审计稽核部和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条  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审计稽核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十二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稽核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拟定公司年度内部审计计划;

(二)对集团公司及出资企业(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集团公司及出资企业(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集团公司及出资企业(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五)对集团公司及出资企业(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六)对集团公司及出资企业(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集团公司及出资企业(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集团公司及出资企业(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集团公司及出资企业(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协助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稽核部应有下列权限:

(一)参加集团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参与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稽核部根据集团公司发展战略、集团公司董事会的要求和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情况,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制定年度内部审计计划,报经公司董事会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十七条  审计稽核部应当根据批准的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组成审计小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5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配合审计小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按通知要求准备相关审计资料,离任审计中的离任负责人还需撰写任职期间述职报告。

第十九条  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使用职业判断,在对审计工作底稿和收集到的有关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的基础上,形成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由审计组长或指定专人起草审计报告,并报审计稽核部分管领导审阅。

第二十条  经审计稽核部分管领导审阅后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异议。审计稽核部应当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回复意见一并上报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
‎  第二十一条  审计稽核部应将经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审定后的审计报告及时下达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集团公司。对无故拒不进行整改的,将追究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审计稽核部应认真督促被审计单位在一定时限内落实整改工作,并对整改跟踪情况进行必要记录。审计稽核部认为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计,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稽核部按照公司文书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定期移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长期保存。

第二十五条  审计稽核部应当加强与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内部审计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团董事会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审计稽核部及其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团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集团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审计稽核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集团公司批准之日起施行。原《内部审计稽核管理制度》(鄂国投集团发〔2012〕93号)同时废止。





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