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修订)的通知
各部室、各出资企业:
现将修订后的《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修订)》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6日
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修订)
第1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财务管理行为,加强财务管控,提高现金流质量,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部及各全资、控股(控制)子公司。
第三条 集团公司是集团的财务管理和财务服务中心,实行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财务管控模式。
第四条 集团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对各子公司的财务工作实施监督、指导,以实现母合增值效应。
第五条 各子公司实行财务预算管理,要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运营资产,严格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形成及分配,科学管理财务信息,加强财务监督,及时防范财务风险。
第六条 各公司应强化财务活动的内部控制,加强财务制度与会计核算体系的建立和执行。
第七条 各公司应完善财务管理和财务会计的基础工作。
第2章财务预算管理
第八条 各公司设立总经理领导下的财务预算委员会,负责本公司财务预算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公司应当围绕公司的战略要求和发展规划,以经营预算、资本预算为基础,以经营利润为目标,以现金流为核心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条 集团公司对各子公司上报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草案)有审核和提出修改建议的权利。
第十一条 各公司根据各自生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及其他相关信息资料,编制以利润(或出资人利益)为目标,以经营预算、营业外收支预算、投资预算和筹资预算为基础,以销售为起点,以现金流量和成本费用为中心的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财务预算主要包括经营预算、投资预算、筹资预算、营业外收支预算和财务预算报表(含现金预算表、预计资产负债表和预计利润表)。
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向集团公司上报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经审核和修正后,编制集团公司年度合并财务预算方案;集团公司将批准的年度预算方案下达给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执行。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正式下达执行的年度财务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在执行中因调整经营计划和投融资计划或合并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等其他原因导致实际执行结果与预算发生重大差异,确需调整年度预算的,依原预算审核、审批程序调整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四条 各子公司按季度定期分析并向财务管理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各公司财务预算由各公司负责执行控制。
第十五条 各子公司应在科学预判和动态管理的基础上及时、合理地调节资金动态平衡,并加强内部考核,以确保年度预算的有效执行;各子公司须定期开展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和执行情况内部报告工作,通过会议或其他形式通报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研究解决财务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跟踪落实。
第3章资金筹集管理
第十六条 各公司要遵循规模适当、筹措及时、结构合理、方式适宜、成本较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筹集资金。企业以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票、银行借款、发行企业债券、发行中期票据、发行短期融资券、发行权证和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权益资金和债务资金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对各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的申请和使用进行监督,掌握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各公司负责银行信贷融资筹划,领导、组织评级、授信工作,促使公司最大限度的获取较高的信用等级和较大额度的授信,同时负责办理银行贷款的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 各公司应建立健全筹资档案,并依筹资档案和其他相关资料及时记录筹资种类、本金、利率和期限,准确计算利息和融资租赁租金,并定期和债权人核对。
第二十条 各公司应在满足企业资金需求的基础上,遵循“资产报酬最大化”和“加权平均资金成本最小化”的原则,不断优化资本结构。
第二十一条 各公司之间拆借资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各公司通过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应当合理选择债券种类,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符合公开发行债券条件,对还本付息方案作出系统安排,确保按期、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和利息。
第二十三条 各公司应考虑偿债能力和资金结构等,保持足够的现金流量,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到期债务本金和利息等。
第二十四条 各公司在年度财务预算中须报送年度到期借款本金及利息预算,并列明债务到期日。
第4章存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公司应按内部控制要求,规范物资的采购决策、计划、方式、申请、审批、付款、验收以及存货的保管、领用、处置和清查盘点的流程与手续。
第二十六条 各公司应科学制定存货储备定额,储备资金定额,确定存货结构,明确存货周转目标,并强化动态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公司应制订存货目录,科学规范存货类别、名称和规格,存货发出按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价。
第二十八条 各公司对存货须采取永续盘存制度(即账面盘存制度),存货保管部门须定期进行盘点。
第二十九条 各公司要加强对账管理,各子公司财务至少每年与供应商签订一次对账单,采购业务人员积极参与,发现问题按照程序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各公司对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的价值采用一次摊销法进行摊销。
第三十一条 各公司应按照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三十二条 各公司要加强发票管理:
(一)当月发生的采购业务须在次月末前取得采购发票;
(二)采购业务经办人员须妥善保管采购发票,并及时将采购发票及相关附件交由财务抵扣(特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
(三)因工作疏忽导致采购发票丢失、损毁,增值税专用发票过期不能认证抵扣,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全额承担。
第三十三条 各公司处置存货盘亏、毁损,按照正常废损存货和非正常废损存货进行处置,履行本公司内部审核程序。
第5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公司应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形资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
(二)使用寿命超过1个会计年度;
(三)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四)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十五条 各公司应在符合内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的取得、验收、使用、维护、处置和转移的流程及手续。
第三十六条 一般情况下,采用平均年限法分类计算固定资产折旧。
第三十七条 分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标准:
类别 | 折旧年限(年) |
土地资产 | 实际使用年限 |
房屋、建筑物 | 20-40 |
办公设备 | 3 |
运输工具 | 5-10 |
电子设备 | 3-5 |
家具及用具 | 5 |
场站管线及设备 | 10-20 |
仪器仪表及其他 | 5-10 |
火车、飞机等大型专用设备 | 10 |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净残值按3%-5%预计。
第三十九条 各公司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所处经济环境、技术环境和其他环境发生变化导致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发生重大改变时,经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可变更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
第四十条 各公司应客观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减值现象,对存在减值现象的固定资产应按单项固定资产测试其可收回金额(以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并与其账面价值相比,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认定为减值金额,计提减值准备。
第四十一条 各公司处置报废、出售闲置固定资产,严格按照处置、交易国有资产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集团公司印发的《产权管理制度》结合本公司资产处置程序进行处理。
第6章无形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公司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成本能可靠计量的、有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可辨认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出租)和特许经营权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公司应在符合内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和健全无形资产的取得、验收、使用、维护、处置和转移的流程及手续。
第四十四条 无形资产应按历史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四十五条 各公司应合理判断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并合理确定其价值是否摊销及摊销期限。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其价值不予摊销;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在其预计的使用寿命内采用分期摊销的方法进行摊销;受技术陈旧因素影响较大的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经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可采取加速摊销的方法进行摊销。
第四十六条 对预期不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经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其账面价值应予一次摊销。
第四十七条 各公司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判断其是否存在减值现象,对存在减值现象的无形资产应当计量其可收回金额(根据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无形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确定),可收回的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应作为无形资产减值确认,计提减值准备。
第四十八条 各公司处置无形资产,严格按照处置、交易国有资产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集团公司印发的《产权管理制度》结合本公司资产处置程序进行处理。
第7章投资性房地产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公司将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管理。
第五十条 各公司应在符合内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取得、验收、维护和处置的流程及手续。
第五十一条 各公司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并参照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中出租的建筑物计提折旧,参照无形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中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摊销。
第五十二条 投资性房地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参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计算减值金额,计提减值准备。
第五十三条 各公司处置投资性房地产,严格按照处置、交易国有资产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集团公司印发的《产权管理制度》结合本公司资产处置程序进行处理。
第8章金融资产管理
第五十四条 各公司应将下列资产作为金融资产管理:
(1)货币资金;
(2)应收款项、其他应收款、委托贷款;
(3)交易性金融资产,如购入的股票、债券、理财产品和基金等;
(4)持有至到期投资,如购入的固定利率国债和浮动利率公司债券等;
(5)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6)长期股权投资。
第五十五条 各公司向银行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以及低风险、随时可赎回(T+0)的理财产品,在年度预算方案中须报送理财投资预算,结合本公司的资金状况,实行统筹计划,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资金使用,投资项目需流动性强,禁止长期投资及其他难以及时变现的项目。
第五十六条 各公司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六号-资金活动》、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强化货币资金管理,防止货币资金差错和舞弊的发生。
第五十七条 各公司要从资金安全最大化角度考虑制定严格的赊销政策,建立赊销额度和期限与信用挂钩、赊销额度与保证方式挂钩、回款率与销售价格挂钩、回款率和销售价格与考核挂钩以及应收账款周转率与考核挂钩的赊销管理机制,强化应收账款清收和责任追究,明确应收账款周转目标,合理压缩应收账款规模,优化应收账款账龄结构,提高应收账款使用效率,保证应收账款的安全完整。
第五十八条 各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应收款项(含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应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计提依据是企业根据账龄时间长短预估坏账存在风险,计提比例如下:
账龄 计提比例
1年以内(含1年) 0%
1至2年(含2年) 5%
2至3年(含3年) 8%
3至4年(含4年) 10%
4至5年(含5年) 10%
5年以上 50%
第五十九条 各公司对单项金额较大的应收款项可结合采用个别认定法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的,应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计提坏账准备;表明可全部收回的,可不计提坏账准备;表明不能收回的,可按100%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处置应收款项坏账损失,需履行本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第六十条 各公司实施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投资事项,应依照集团公司印发的《项目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和本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各公司对交易性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对持有至到期投资按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进行初始计量,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进行初始计量,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第六十二条 各公司应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对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部分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根据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计算确认,计提减值准备。
第六十三条 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初始投资成本计量。
第六十四条 各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调整为权益法),投资收益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收益按以持股比例计算享有或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予以确认。
第六十五条 各公司应对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进行判断,对有客观证据表明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的,应计提减值准备。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处理应依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之规定:对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时,应将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资产当时的市场收益率对其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处理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之规定:对存在减值现象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将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金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第六十六条 各公司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严格按照处置、交易国有资产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集团公司印发的《产权管理制度》结合本公司资产处置程序进行处理。
第9章在建工程管理
第六十七条 各公司在新建、改扩建、技改的安装建造过程中,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有形资产作为在建工程管理。
第六十八条 各公司在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和已建成项目技术改造时,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论证,分项分析投资收益和项目投资回收期,并编制各种适用方案。
第六十九条 各公司关于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决策与立项、审批,项目投资预算,工程招标与施工准备、进度,按照集团公司印发的《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十条 各公司应按照内部控制要求,规范在建工程的材料、物资、机器设备等采购和保管,生产经营用材料物资与在建工程材料物资要分别管理和核算。
第七十一条 各公司按项目规模编制工程计划和资金投放计划,合理确定资金需求量。
第七十二条 各公司自建的在建工程须按照施工合同及工程进度、验收结果计价支付工程预付款,完工后预付工程款额度不得超过合同约定工程造价总额的90%;各公司发包的在建工程,应合理估计发包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
第七十三条 各公司应当建立项目竣工决算控制制度规划竣工清理、决算、审计、验收,制定竣工验收标准,在建工程项目按照设计文件全部竣工或者分期分段竣工须及时组织竣工决算。
第七十四条 各公司在建工程项目独立使用且试运行期已满,对该工程项目预转固,待项目竣工决算后对预转固金额进行调整。
第七十五条 各公司在建工程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盈、盘亏、报废及损毁,履行本公司内部审核程序。
第10章收益管理
第七十六条 各公司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履行本公司职务或者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所得的一切收入均属公司所有。
第七十七条 各公司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即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时确认收入。
第七十八条 各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十九条各公司应在相关制度范围内采用最适宜、最具效益的销售模式销售商品、提供劳务,防止已收货款体外循环,保证货款的安全、完整。
第八十条各公司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定价权限和调整权限、程序、方法以及销售折扣和折让的管理权限及办法按照规定执行,防范销售风险。
第八十一条各公司应加强对政府补助的管理,除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外,其他政府补助均须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十二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和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已经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和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将难以区分性质的政府补助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第八十三条 各公司应严格控制对外捐赠赞助支出,发生捐赠赞助支出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八十四条各公司应以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内容,按照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利润分配。
第十一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八十五条 各公司应建立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明确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实行成本费用归口、分级管理,严格成本、费用的预算控制,提高成本、费用开支的质量,实行严格的成本、费用考核,不断挖掘降低成本、费用的潜力。
第八十六条 各公司成本、费用管理、核算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各公司的各项费用通过预算申请、节约开支和审批报销的办法进行控制和管理。除特殊情况外,各项费用严禁先列支、后报销。报销费用应根据年初预算对应审核。所有报销的原始凭证不得涂改。
第八十八条 各公司须规范费用票据,报销的原始发票要求是正规发票,发票级次: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正式收据(行政事业专用收据)。填写时需项目分类明确、金额正确、审批签字齐全,单据规范。
第八十九条 各公司根据公司有关部门的业务需要合理核定费用借款,主要用于差旅费借款、零星采购借款和其他临时性借款,严格禁止非公务性借款行为。前次借款未报销或者未归还者,原则上不再办理借款事宜,如有特殊原因,需按相关审批程序办理。
第九十条 各公司规范费用审批权限,各项费用审批权限分档设定,实行逐级审批。
第十二章 财务风险管理
第九十一条 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确定财务风险控制目标。
第九十二条 各公司应当通过财务分析评估本公司财务运行情况,并对财务风险及时预警,同时还应强化风险责任追究,对于指标异常变动或存在风险指标须做异常变动分析,应及时上报集团公司。
第九十三条 各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及时跟踪监督被担保单位资信和偿债能力的变化,并提出化解担保风险的办法。
第十三章 财产清查管理
第九十四条 各公司须按日对库存现金进行清查盘点,发现长、短款应及时查明原因,按内部审批权限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各公司须按月与银行对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发现差错及时更正,发现未达账项次月调整完毕。
第九十六条 各公司应由财务人员牵头负责应收款项的核对工作;对集团内各公司内部往来形成的应收款项应按月进行核对;对与集团外部单位或个人因经济往来形成的应收款项,每半年至少核对一次;往来客户较少的企业,应按季核对;对重点客户和往来业务较多的客户,应根据需要进行重点核对和随时核对。
第九十七条 集团公司对各子公司易发生差错的主要原、燃材料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派员清查盘点或所属企业互查的办法进行存货清查,以保证存货的安全和完整;各公司对存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并形成清查盘点报告。有条件的公司每季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平时可根据需要进行重点清查和局部轮换清查,对主要原燃材料和库存商品应按月清查盘点。
第九十八条 各公司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投资性房地产及无形资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平时可根据需要进行重点清查和局部轮换清查,并形成清查报告。
第十四章 纳税管理
第九十九条 各公司要严格按国家税法规定交纳本企业负担的各种税费及代扣代缴税费,不得偷税漏税,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延期纳税。
第一百条 各公司应从战略角度出发,在投资决策和公司设置方面实施纳税筹划,通过对涉税事项在事前进行精心安排和筹划,充分利用税法的可选择性条款和税收优惠政策,达到合理避税和节税的目的。
第一百零一条 各公司应当积极争取税收优惠政策,依法、依规及时办理税收优惠事项的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审批手续。
第十五章 支付管理
第一百零二条 各公司应严格规定资金的支付审批权限,并按规定行权。
第一百零三条 各公司应按“预算控制”、“合同控制”、“开支标准控制”、“开支进度控制”以及“内部牵制”和“先业务、后财务”的原则办理支付。
第一百零四条 集团公司发生的公务借款和付现费用(含预付款),单项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相关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签批,单项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总经理、相关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签批,各公司按照公司业务情况参照制定审批权限。
第一百零五条 各公司支付的费用、暂付款、货款等,严格按照公司签批流程批准后安排资金支付;现金支付的所有原始单据,须由经办人签字。
第一百零六条 各公司实施对外投资项目在建阶段、筹建阶段前期费用支出分档设定审批权限,实行逐级审批。
第一百零七条 各公司支付货款(含预付款)要求供货方、收款方与合同签订方一致。
第一百零八条 各子公司间发生的内部资金拆借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各公司发生的对外拆借资金严格按照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章 财务印鉴管理
第一百零九条 各公司加强财务印鉴的管理,加强风险防范,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对财务印鉴的刻制、申请、保管、使用、交接、变更、注销等按照内控制度规范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 各公司财务印鉴实行分开保管的原则,各印鉴由不同人员进行保管,保管人员需对所保管印鉴的安全负责,不得随意放置或出借。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各公司财务印鉴主要用于办理有关银行业务,如银行开户与销户、付款、背书银行票据等。
第一百一十二条 各公司须建立印鉴使用登记制度,真实填写使用日期、事由、用印内容、用印份数及审批人,并由具体经办人签字,单独建档保存。
第十七章 网上银行操作管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为使办理银行账户管理、网上付款、网上收款、在线支付、网上票据等金融业务方便、快捷、安全,各公司要按照实际情况加强公司网上银行操作的管理,明确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会计电算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各公司网上银行工作岗位须划分为操作员、复核员,按照业务需要,可增设系统管理员等岗位。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各公司网上银行系统管理员一般由各公司财务领导或财务负责人担任,操作员一般由出纳人员担任,复核员可以设多级,一般由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担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各公司网银操作员须认真核对付款单据,严格按照审批金额支付,杜绝审批手续不全的款项付出,进入网银系统按照付款申请内容逐笔录入付款信息,检查信息录入的准确性,请财务负责人复核付款;网银复核员须认真复核支付申请是否与原始单据一致,复核收支双方账号,复核金额,支付限额,并进行复核指令授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 各公司网银操作员须熟知网上银行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避免交易风险。在网上银行出现故障,无法通过网上付款时,必须采取应急措施,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拨付事宜。
第一百一十八条 各公司网银操作人员所管辖的密码及安全介质应视作财务印章进行管理,对登录密码、U盾、密钥等安全信息、介质的保管、保密性负责,不得遗失和泄露。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各公司网银操作人员离职离岗,须及时向银行递交申请做相应的网上银行操作员分工和权限的变更。
第十八章 财务信息管理
第一百二十条 集团公司建立及时、有效的支持管理、支持决策为导向的财务会计和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购入软件必须是经国家财政部统一鉴定合格的、且售后服务好和技术支持保障科技含量高的软件。
第一百二十一条 各公司在中期以每月末作为业务处理截止日和结账日。
第一百二十二条 各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集团公司的要求编制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须真实、合法、准确、及时;年度财务报告须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获得审计报告或审计定稿后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一百二十三条 各公司应根据财务决算报告(年度审计报告或审计定稿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财务预算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编制财务决算方案(议案),报集团公司审核,所在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各公司要按月报送财务报表、财务管理信息报表,按季报送财务分析报告。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各公司对内、外提供和报送的财务信息应注明保密级别,并做好报送记录。
第一百二十六条 各公司对外提供的与集团整体利益相关的财务信息须由集团公司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报出。
第一百二十七条 财务工作人员和其他掌握财务信息的人员应恰当使用所掌握的企业财务信息,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财务信息谋取私利或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十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 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各公司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对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第一百三十条 各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第一百三十一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两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一百三十二条 各公司在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移交和鉴定销毁会计档案的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会计档案管理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章 财务控制
第一百三十三条 各子公司执行集团统一制定的财务与会计政策,另有规定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 集团各子公司财务接受集团公司和子公司的双重指导。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各子公司按要求开展财务管理和财务会计工作。
第一百三十六条 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与其近亲属(含父母、岳父母、公婆、夫妻、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侄子侄女及其配偶、外甥外甥女及其配偶等)采取在本公司财务任职回避制度,具有近亲属关系者不得在本公司财务同时任职。
第二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本管理制度的补充规定与正文具有同样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