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集团公司《会计人员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部室、各出资企业:
现将修订后的《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会计人员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3日
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会 计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2021年9月15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管理办法》、《总会计师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部及各全资、控股(控制)子公司,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会计人员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专职人员。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拟订本单位办理财务事务的具体办法;参与拟定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办理其他财务事务。
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第四条 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会计工作需要,任用(聘用)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各公司应当对任用(聘用)的会计人员及其从业行为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各公司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第六条 各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岗位,明确会计人员职责权限。
第七条 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四)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八条 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具备职业道德:
(一)遵纪守法。熟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办里财务事项。
(二)爰岗敬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提高职业技能,不断提升财务工作水平。
(三)廉洁自律。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加强自我约束,不得以权谋私。
(四)客观公正。真实反映经济业务,公允提供财务信息,公平对待各方利益。
(五)诚实守信。严守公司秘密,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公司的任何财务信息。
(六)服务决策。运用所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本公司的战略决策、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提升提供服务和支持。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第九条 会计人员具有会计类专业知识,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表明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原则上应具备财务类专业学历。
第十条 会计人员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应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十二条 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章程规定,指导督促会计人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会计职业道德和其章程的人员进行惩戒。
第十三条 各公司不得任用(聘用)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发生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的人员。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3日印发